曹县法院宣判一起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9-04-08 14:31:00 来源: 大众日报·新锐大众 作者:

  “尊敬的某行用户,您账户已满10000积分可兑换10%的1000元现金,请登录wap.bocyt.cc查询兑换,逾期失效[某某银行]。”你是否也收到过这样的诈骗短信?4月1日下午,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跨国电信诈骗案进行了宣判,共有12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底至2017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炎(2015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属累犯)、李某伟、李某锋(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前科)、李某星、柯某城、温某洲、周某明、余某杰、刘某生在缅甸邦康地区购买与中国某某银行相近的域名作为钓鱼网站,由被告人周某耀等人提供钓鱼网站与服务器的接入服务,由被告人张某彬、穆某雷在云南省昆明市利用伪基站发送含有钓鱼网站的话题短信,冒用“中国某某银行”的名义,以“兑换现金”“提升信用卡额度”“完善银行卡信息”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绑定至具有闪付功能的中国某某银行“随芯用”的手机APP上,再利用具有闪付功能的POS机盗刷被害人银行卡。

  其中,被告人张某炎盗刷他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4671194.25元,被告人李某伟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2263192.56元,被告人李某锋、李某星参与盗刷他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1137568.63元,被告人柯某城、温某洲、周某明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共计417581元,被告人余某杰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177120元,被告人刘某生参与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共计53895.1元。被告人张某彬、穆某雷利用伪基站为被告人李某伟等人发送含有“钓鱼网站”的短信,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21093元。

  此外,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炎、李某伟、李某星、柯某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被告人张某炎偷渡往返缅甸8次,被告人李某伟、李某星、柯某城各偷渡往返缅甸3次。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7年4月2日,张某炎、李某伟、李某锋、李某星、柯某城、温某洲、周某明、余某杰、刘某生等人被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抓获。2017年4月8日和4月10日,张某彬、穆某雷先后被云南省大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2017年4月2日,周某耀被曹县公安局抓获。

  曹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炎、李某伟、李某锋、李某星、柯某城、温某洲、周某明、余某杰、刘某生等人利用骗取的公民信用卡信息绑定手机终端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现金的手段,被告人张某彬、穆某雷利用伪基站为被告人李某伟等人发送含有“钓鱼网站”的信息的手段,共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炎、李某伟、李某锋、李某星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柯某城、温某洲、周某明、余某杰、刘某生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彬、穆某雷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炎、李某伟、李某星、柯某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多次偷渡至缅甸,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周某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炎、李某伟、李某锋、李某星、柯某城、温某洲、周某明、余某杰、刘某生均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被告人张某彬、穆某雷帮助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对各被告人所犯信用卡诈骗罪均酌予从重处罚。

  曹县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被告人柯某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被告人温某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周某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余某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刘某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某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穆某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周某耀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通讯员 李夏 徐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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