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厅、住建厅、商务厅、文化旅游厅、应急厅、卫健委“三定”方案公布

2019-03-05 07:09:48 来源: 山东政事 作者:

3月4日,山东机构编制网发布《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省外专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牌子。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贯彻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统筹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协调落实全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战略性重大工程,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型省份建设、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二)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议,优化科研体系建设和科研机构布局。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省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三)负责制定省级科技发展和基础研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基地计划。参与编制和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组织协调国家和省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五)统筹科研诚信建设,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组织实施全省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统筹软科学研究。

(六)编制全省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变革性与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协调国际、国家和省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

(七)组织拟订全省高新技术发展以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社会发展和海洋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参与管理全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指导全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

(八)组织参加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牵头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以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九)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等建设。承担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省有关科技外事和科技培训工作。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全省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十一)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拟订全省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负责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负责拟订国(境)外专家来我省定居政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齐鲁友谊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全省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科技应急管理、科技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省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七)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外国人来我省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其中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科技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厅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信息化等有关工作。负责国防科技动员工作。指导科技信息库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承担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开展普法宣传,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科技进步考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承担厅机关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软科学研究。组织协调重大科技工作调研。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

(四)战略规划处。牵头拟订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并协调实施。研究提出省科技计划布局。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省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省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

(五)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承担省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工作。负责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提出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工作,管理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并负责对其评价和管理。实施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本部门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六)重大专项办公室。负责拟订省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战略性重大工程实施意见,提出全省科技创新重大战略布局建议。拟订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绩效评估和验收。负责我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省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七)基础研究处。拟订省级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提出省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承担省级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工作。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科技合作处。负责拟订国(境)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境)内外科技合作计划,参与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承担推进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相关工作。建设国内外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承担省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有关具体工作。承办政府双边和多边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承担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工作。

(九)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办公室牌子)。承担国家和省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管理科技奖励,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管理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承担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协同推进示范区一体化建设发展。

(十)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负责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以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科技计划。指导全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十一)农村科技处。负责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农村与农业领域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农业重大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工作以及农村与农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推进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与农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工作。承担省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科技处。负责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物技术发展以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承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区域内国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科技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海洋科技处。负责拟订海洋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海洋领域科技计划、海洋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海洋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承担海洋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建设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建设。

(十四)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挂科技人才工作处牌子)。拟订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相关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以及宣传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重大事项。提出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拟订全省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有关科技团组出国事项。

(十五)外国专家服务处。拟订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拟订“外专双百”项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引智成果的评估、推广和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省专项经费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计划审核报批。承办“齐鲁友谊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机关行政编制87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主任)1名,副厅长4名(其中,副厅长、省外专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暂实体运行,下一步调整为省政府派出机构,按照程序报批。

第七条? 省科技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省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拟订全省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

(九)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拟订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市县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2.关于节约用水。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3.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史志、建议提案办理、厅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信息化等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综合调研。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四)综合财务处(挂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牌子)。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建设资金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五)行政许可处。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城镇化综合协调处。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小城市培育工作的政策措施。

(七)城镇化发展指导处。指导各设区的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城镇化统计监测。拟订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参与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以及智慧住区、智慧建造等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重大项目以及试点示范。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以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九)建筑市场监管处(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进省建筑市场企业的管理工作。

(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

(十一)勘察设计处(挂建设工程抗震处牌子)。组织拟订全省城市设计、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城市建设处(挂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牌子)。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指导海绵城市、综合管廊、慢行交通系统、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城市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十三)城市管理局。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综合整治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十四)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各设区的市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工作。

(十五)住房保障处。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六)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参与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工作。

(十七)物业管理处。参与拟订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房屋装饰装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十八)村镇建设处。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设计、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和美丽村居建设。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承办有关涉外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158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贯彻党中央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起草商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拟订全省规范流通领域秩序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负责茧丝绸行业协调管理。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

(五)监测分析全省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六)拟订全省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以及配额。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七)负责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八)负责推动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按照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省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省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按照权限核准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十)拟订全省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省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审核、管理全省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推动对外援助工作落实。管理多双边以及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

(十一)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全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规划、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监管和发展工作。

(十三)负责发展山东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省(州、县)、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山东对台直接通商工作。

(十四)管理外国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驻山东代表机构。承担境内外重大商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权限办理外国商务人员来访邀请。负责全省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协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完善流通供给体系,提高流通供给质量,提升流通供给效率;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优化贸易方式,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动外贸平衡协调发展;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开放合作,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形成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省商务厅作为国家商务部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食糖、羊毛、毛条等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2.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省商务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保卫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商务史志年鉴编纂工作。按照权限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批和外国(地区)商务人员来访邀请事项。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省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相关工作。

(三)研究室。统筹协调全省商务领域改革。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组织拟订全省商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对外开放政策。承担商务运行综合统计分析以及信息发布工作。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

(四)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组织起草商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商务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承担商务领域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厅机关以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推动商务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

(六)流通业发展处。牵头拟订全省商贸发展规划、政策,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贸物流、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拟订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商贸发展处。参与拟订全省商贸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商贸服务业、会展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八)市场秩序处。拟订规范流通领域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承担相关商务举报投诉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推动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

(九)市场体系建设处。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照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社区商业发展。

(十)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挂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牌子)。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照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以及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相关工作。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拟订促进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流通领域消费促进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茧丝绸行业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内贸流通行业统计。

(十一)电子商务处。拟订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产业园区和平台建设,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应用。

(十二)对外贸易处。拟订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配额以及相关工作。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监督、协调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牵头负责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外国以及港澳台非企业经济组织驻山东代表机构。负责全省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分析。

(十三)服务贸易处。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推进服务贸易示范区建设。负责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备案工作。承担服务贸易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四)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负责推动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政策。组织、协调涉及我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应诉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建立完善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库。指导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建立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支持受损产业恢复发展。按照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

(十五)外国投资管理处。指导、管理全省外商投资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牵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参与拟订《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协调外商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全省外商投资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六)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拟订全省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对外投资合作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指导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促进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审核、管理我省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多双边以及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负责全省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七)开发区管理处。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动态管理。

(十八)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处。负责推进全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拟订自贸区地方合作示范区方案、政策。负责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相关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规划、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监管和发展工作。

(十九)投资促进处。参与拟订全省吸引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境内外重大外商投资促进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大洋洲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协调与相关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多双边经贸关系。

(二十)欧洲美洲处。指导推动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协调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的多双边经贸关系,牵头组织实施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承担有关礼宾礼仪工作。

(二十一)亚洲处(挂鲁新经贸理事会秘书处牌子)。指导推动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协调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的多双边经贸关系,牵头组织实施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承担有关礼宾礼仪工作。

(二十二)西亚非洲处。指导推动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协调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的多双边经贸关系,牵头组织实施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承担有关礼宾礼仪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177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省政府驻日本、韩国经贸代表处首席代表职数各1名(副厅级),驻东南亚、港澳、美洲、欧洲、大洋洲、东欧中亚、西亚非洲经贸代表处首席代表职数各1名(正处级),驻北京、上海商务代表职数4名(正处级2名、副处级2名)。

第六条? 省商务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相关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文物局(以下简称省文物局)牌子,归口省委宣传部领导。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省文化、旅游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九)制定全省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好客山东”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省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进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山东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十五)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六)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齐鲁文化走出去。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齐鲁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形象和齐鲁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意识形态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开展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法治建设。组织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政策调研工作,制定文化和旅游政策。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和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省级重点以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管理全省文化、旅游、文物专项经费。监测全省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省文化、旅游、文物统计和产业考核与管理工作。

(五)行政许可处。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文化和旅游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管理工作。

(六)艺术处。拟订全省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剧团、演艺剧场、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

(七)公共服务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利用公共文化阵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文物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智慧化。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文物科研以及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文化和旅游创新奖励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十)产业发展处。拟订全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以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省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有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承担省政府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一)市场推广处。负责拟订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山东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好客山东”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活动。

(十二)资源开发处。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承担红色旅游、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工作。

(十三)市场管理处。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导游职业资格和等级认证。

(十四)执法督察处。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十五)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负责编制、审核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法负责全省博物馆的设立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省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交换、调拨、借展、修复、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进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负责全省文物出入境展览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全省博物馆文物安全工作。

(十六)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挂大遗址保护处牌子)。负责全省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管理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组织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统筹指导省级以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指导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考古遗址公园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区域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审核、管理在山东境内和水域所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指导、检查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

(十七)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挂台港澳办公室牌子)。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参与指导、管理省部共建的中国驻外文化机构。承担我省政府、民间以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行政编制140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省文物局局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副厅长、省文物局副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应急厅贯彻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市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省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省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市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全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市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驻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五)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缩短审批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属地、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社会化监督。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惩戒和激励制度。

3.加强、优化、统筹全省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自然灾害防救。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省海洋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可以提请省应急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关于省级救灾物资管理。省应急厅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省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联合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省应急厅牵头,督促市、县(市、区)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省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应急厅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省应急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7.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省应急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厅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工作。

(三)人事处(挂教育训练处牌子)。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四)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建立减灾协调工作机制,拟订综合防灾减灾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防灾减灾工作。

(五)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订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市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全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我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六)火灾防治管理处。组织拟订消防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地)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七)防汛抗旱处。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八)海洋和地震地质灾害救援处。组织协调重大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十二)安全生产执法局。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三)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省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四)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市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职能转变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五)规划财务处。编制全省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六)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新闻宣传处。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面向公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工作。

(十八)科技和信息化处。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工作,规划建设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立完善全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承担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专家队伍和科技创新基地的协调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省应急厅机关行政编制127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应急指挥专员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8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省应急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中医药局)牌子。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拟订全省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承担新旧动能转换卫生健康行业有关具体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有关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八)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省中医药工作,拟订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指导市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山东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1.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2.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3.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4.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5.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医药传承发展,促进全民健康。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民政厅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省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分工。(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省市场监管局协助省卫生健康委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省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省市场监管局。

3.与省药监局的职责分工。省药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药监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4.与省医保局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与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委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承担健康山东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信息化工作,开展卫生健康统计。承担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承担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组织起草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综合性法规政策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指导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挂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牌子)。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相关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与交流合作处。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卫生健康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处。拟订监督工作规范、计划、重大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负责卫生健康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监测,制定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十五)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医养健康产业处。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拟订全省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健康产业项目、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建设,督促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协调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

(十七)妇幼健康处。拟订全省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八)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九)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省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并落实生育政策,推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二十)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行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一)中医药处。拟订全省中医药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全省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医药工作进行指导。组织中医药法规政策调查研究工作。负责中医药教育、人才培训以及科研相关工作。负责中医药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中医药健康服务、健康旅游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和科普宣传等工作。

(二十二)省保健局。拟订全省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承担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机关行政编制207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副主任、省中医药局局长1名),省保健局局长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卫生健康监察专员2名、省保健局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6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机构编制网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晓亮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