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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泰峰诉被告薛传亮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薛传亮拒不履行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4915号、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4民终261号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颜泰峰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底意乐康老板叶小法、李兰凤委托原告颜泰峰商谈转租刘力源、郝洪晨所承租的产权人民族大厦用于经营滕州市步步高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房。2013年1月13日下午5时前(周日)转让费31万元由叶小法、李兰凤提交滕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孙润溥处后,2013年1月14日意乐康老板叶小法、李兰凤将提存款撤回。此后原、被告纠纷不断。
有网名“当兵的人”的网络用户于2014年8月11日09:13:25在滕州信息港滕州论坛上发帖“特大新闻:滕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孙润溥滥用诉权报复举报人!”该网络用户于2014年8月14日18:08:53又发帖。内容如下:“颜泰峰,你要是有种就给网友报出你的真实姓名,你不是口口声声给公安局报案吗!你不是向枣庄公安局申请复议吗?我薛传亮随时等着你,我随时奉陪你到公安局或派出所去!你要有种就到公安局或派出所去,我当着公安干警的面好好的彻底揭露你!颜泰峰,我再一次警告你,说你是黑律师已经是给你留着面子了!多年来你的所作所为你把你肉体和灵魂都出卖了!你自己是什么东西你自己最清楚!可以说你是劣迹累累!我薛传亮就是到北京,到司法部也要举报你这个混入律师队伍里的害群之马。”
滕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的名誉是人们对该公民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综合的社会评价。
“当兵的人”的网络用户于2014年8月14日18:08:53发帖。在该网贴中针对原告颜泰峰,使用了“你是黑律师已经是给你留着面子”、“把你肉体和灵魂都出卖了”、“你自己是什么东西”、“劣迹累累”、“害群之马”等言词。这些词语已构成了对原告的诽谤、侮辱,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对原告产生误解,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网名“当兵的人”的上述网络发帖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侵害的事实。
本院受理的(2016)鲁0481民初5089号薛传亮与颜泰峰、滕州点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撤销之诉中,被告薛传亮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的内容,以及上述帖中的内容,可以证明被告薛传亮已承认其以“当兵的人”的网名在滕州论坛上发帖的行为。故被告薛传亮应承担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民事责任。
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在滕州论坛上发帖,2015年6月30日滕州点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原告要求对上述帖子采取了屏蔽、锁定等措施。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薛传亮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在滕州论坛首页置顶连续320天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院认为,滕州点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对被告所发的帖子予以处理,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终止,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薛传亮的行为虽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社会评价的降低,影响了其律师执业的信誉,但原告主张连续320天予以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对于赔礼道歉的范围和持续时间,由本院根据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予以判定。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其发帖侮辱诽谤原告致原告名誉受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考虑该涉诉帖文传播的范围、且该帖文已被删除,原告该诉请,本院酌定为2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通知网站删帖、保全证据、报警收集发帖人信息取证发生的费用和因发帖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薛传亮认为原告诈骗31万元提存款,已构成刑事犯罪,此案应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处理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争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与被告主张的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和责任类型都不相同,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传亮在滕州论坛首页向原告颜泰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薛传亮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原告颜泰峰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薛传亮负担)并置顶三日;
二、被告薛传亮赔偿原告颜泰峰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颜泰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薛传亮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自然人享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应当限定于“向特定的有权机关检举、举报、申诉、控告”的范围内,如果超出“特定的有权机关”这一范围,并采取了侮辱、诽谤等表述,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亦构成侵犯名誉权。本案中,薛传亮对颜泰峰的描述使用了“黑律师”、“把你肉体和灵魂都出卖了”、“你自己是什么东西”、“劣迹累累”、“害群之马”等带有诽谤性、侮辱性的表述,且发帖到滕州信息港滕州论坛这样的公共交流平台上,可能会使不明真相且不特定多数人对颜泰峰作出负面判断,进而导致颜泰峰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其名誉。即使薛传亮认为颜泰峰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其言论也已经超过了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的范围。其目的也许是正当的,但目的正当性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事由。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薛传亮的行为侵害了颜泰峰的名誉权并无不当。薛传亮主张一审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薛传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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