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去年审结近19万件案件 部分典型案例公布

2019-01-17 16:16:00 来源: 青报网 作者:

  一年审结近19万件案件! 

  青岛中院通报2018年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1月16日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2018年审判执行工作和民商事、刑事审判和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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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中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2018年,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青岛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和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围绕突出创新引领、实现三个更加目标要求,落实一三三五工作思路,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进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案件198215件,审执结189208件,同比分别上升17.9%和13.8%,其中中院受理22544件,审执结21993件,同比分别上升7.1%和5.0%,收结案数量均居全省前列。

  加强刑事审判,扎实推进平安青岛建设。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结涉黑、涉恶案件21件,判处罪犯94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审结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1187件,审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83件,审结毒品犯罪案件806件,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255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或免予刑事处罚。

  加强商事审判,服务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公司纠纷案件、破产案件,贯彻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产业保护各项要求,维护公平有序市场交易秩序。服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与“一行两会”、行业协会等共建诉调对接与会商沟通机制,开展“金融安全社区行”活动,妥善化解银企债务“死结”。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与东营、烟台等五市建立半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审结228件跨区域技术类案件,逐步打造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加强民事审判,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妥善审结“三权分置、征地补偿”等“三农”案件。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建立离婚财产申报、离婚冷静期等制度。妥善审结劳动就业、教育医疗等涉民生案件,妥善审结涉军案件,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和部队正当权益。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件,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行政审判,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严格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驳回行政相对人起诉或诉讼请求556件,支持行政相对人诉求142件。支持依法行政,与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12次,协助举办各类执法培训17次。加强府院联动,全市两级法院均设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使受到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加强执行工作,全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初步形成。实行执行案件全程网上流转,建立“一案一账户”系统,完善网络拍卖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保持执行工作高压态势,开展“执行利剑”等集中执行活动430余次,拘留拘传1260人,移送拒执犯罪53件,全市法院全年共执结案件2.5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52.6亿元。

  加强立案信访工作,积极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发挥多元化解服务中心作用,调解案件2.2万件,诉前化解纠纷8406件。完善法院承担主体责任、属地党委政府共同参与的涉诉信访化解机制,落实诉访分离要求,完善院庭长接访、预约接访、远程视频接访等制度,继续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推动涉诉信访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发布会上,青岛中院还发布了20件审判执行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青岛中院从全市法院2018年审理的近19万件案件中精心挑选的、具有重大影响或典型性的案件。这些典型案例既是青岛法院2018年审判执行工作的一个缩影,也是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面镜子,与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生动形象地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朱本腾 吕佼)

  相关链接:此次发布的部分青岛法院典型案例

  1、某造船厂、某船舶制造公司破产重整案

  ——政府、法院联动护航大型企业重获新生

  【案情简介】某造船厂前身为国营造船厂,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曾建造省内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过多项重要生产任务。股东为北京某集团和青岛某集团。某船舶制造公司系某造船厂的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2010年,北京某集团参与某造船厂合资改制,并完成新厂建设与迁址。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国际船舶市场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某造船厂与某船舶制造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同年12月6日分别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两案涉及近千家债权人,债权总额高达91亿元。

  青岛中院裁定受理两案后,采取指定青岛市清算事务所、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联合破产管理人的模式,在综合考量债务人管理层人员有无不良征信记录、债务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合理、重整期间的整体生产经营安排是否合理等多方面因素后,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确保重整期间生产经营安全平稳过渡。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青岛中院先后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历时一年半,历经几十轮的谈判协调,最终形成了35万元以下普通债权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普通债权12个月清偿70%或6年清偿100%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5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批准某造船厂、某船舶制造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企业最终重整成功。

  【法官点评】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作用,有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运用破产重整手段,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实现企业再生。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和重整程序作用,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可以推进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优质资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获得再生。青岛中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协调各方利益诉求,既确保了两企业保留造船资质和建造平台,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刷新了船舶制造行业普通债权清偿纪录,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等各方面的广泛认可,保障了生产稳定与社会稳定。

  (青岛中院民二庭)

  2、青岛天真摄影有限公司与市南区某儿童摄影旗舰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依法维护“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声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天真”(文字)为青岛天真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真摄影)合法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省著名商标。市南区某儿童摄影旗舰店(以下简称某儿童摄影旗舰店)分别在“赶集网”、“58同城”网等发布招聘信息,标注有“青岛百年老字号店下属的记录孩子成长记忆的儿童摄影店”、“青岛百年老店天真儿童摄影升级改名后的…儿童摄影…”。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真摄影、某儿童摄影旗舰店同为摄影服务企业,某儿童摄影旗舰店在其招聘信息中所作的表述无疑会误导相关公众将某儿童摄影旗舰店的摄影服务与天真摄影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该知名商品(服务)有关联,使其对天真摄影所提供服务的评价降低,对天真摄影的商业信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某儿童摄影旗舰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某儿童摄影旗舰店停止针对天真摄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以任何方式描述与原告有关联关系的宣传语;赔偿天真摄影经济损失1.5万元;择青岛市一公开发行之报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该声明应当连续发布三日,所需费用由某儿童摄影旗舰店承担。

  【法官点评】天真摄影所有的“天真”文字标识系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省著名商标,可见该商标在特定地域、特定行业中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某儿童摄影旗舰店在未经天真摄影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招聘信息中使用“青岛百年老字号店下属”、“青岛百年老店天真儿童摄影升级改名后”等表述,无疑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某儿童摄影旗舰店提供的摄影服务与天真摄影具有特定联系,误认为是天真摄影提供的服务。本案的意义在于,通过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维护“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声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

  3、韩某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指使他人冒充驾驶员及放弃索赔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韩某某在某财保青岛分公司为其名下一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张某某(韩某某弟弟)驾驶该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韩某某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张某某让金某某冒充驾驶员,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于事故当日对该次事故的损失向某财保青岛分公司放弃索赔要求并在《客户注销赔案申请书》上签字捺印确认。后,韩某某反悔,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首先保护现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离开现场。本案保险车辆驾驶员张某某在发生事故后让金某某冒充驾驶员。张某某在未报警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致使出警人员对驾驶员驾驶状态和资质无法查清。张某某称是因为事故发生时其妻子在住院治疗的紧急情况下而离开事故现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车主韩某某在《客户注销赔案申请书》上签字捺印确认,放弃对本次事故的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注销该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亦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向被保险人赔偿车辆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不但会使出警人员对驾驶员驾驶状态和资质无法查清,且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亦违反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此外,被保险人于事故当日放弃了向保险公司索赔,该放弃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因此,不应当支持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

  (青岛中院金融庭)

  4、张某某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境外旅游突发疾病时的救助义务界定

  【案情简介】受害人李某系原告张某某的妻子,在两人参加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境外旅游过程中,李某随团从莫斯科出发经法兰克福准备转机回青岛,在待机期间突然晕倒,在机场医护人员紧急救治后及时将其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抢救,最终医治无效去世。原告认为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李某在机场发病之时,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因翻译和导游未能及时配合救助人员对李某进行语言协助,而导致李某在发病时医生无法了解病人相应情况。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机构,在李某签订旅游合同之时,没有明确向其提示有关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参加旅行的问题以及因身体原因在旅行中发生意外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组织、接待老年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完成如下合同义务:1、制定及实施有效应急措施的合同附随义务。2、对生命救助的义务与责任。无论是否在旅途中,对于生命的抢救与救助,分秒必争。在旅游经营者组织的旅行途中,相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行者不熟悉也不可能了解旅行的地点、环境,甚至通讯、语言均存在障碍,这对旅游经营者应对突发事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合理、充分履行合同附随的救助义务和应急措施的判断标准应当判断旅游经营者是否存在更好、更大程度上为被救助者提供协助义务的可能性。本案中,从死者在机场发病到死者家属获得相应语言上的协助,间隔时间较长,被告尚存在为死者及家人提供更快速协助的可能性。据此,判决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赔偿金人民币92044.55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于紧急救助义务是否充分及时履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裁判标准,青岛中院认为应包括两方面标准:可能性标准,即旅行社具备提供的紧急救助措施的可能性;可行性标准,即旅行社提供的相关紧急救助措施应具备实践中的可行性。在审理此类旅游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这两个标准对旅行社是否充分、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进行裁判。

  (青岛中院民四庭)

  5、江某某诉黄岛区某通讯器材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官换机冒充全新机被判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2日,原告江某某在被告黄岛区某通讯器材店处订购iphone7plus红色手机一台。次日下午,被告向原告交付手机时,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机非全新手机。后江某某委托有关部门对手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购买日期为2017年7月3日;顾客描述设备购买时间不正确;经序列号验证查询,设备之前有更换部件维修记录,手机保修期到2018年7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根据检测报告,涉案手机非全新手机,被告明知所出售的手机非全新机,但在原告购买时仍然称系全新手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购买涉案手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给予原告三倍赔偿。

  【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案件审理的关键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对经营者的惩戒。通过该案,可以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警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当擦亮双眼,尤其是在发生争议后,要注意保留好发票、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法院查明事实,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黄岛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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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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