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营企业家,请接收这份民企法治保障7问7答

2018-12-26 00:32:00 来源: 新锐大众 作者: 赵君

坚实的法治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是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所不可或缺的。

大众日报·新锐大众记者了解到,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执法扰企、债务拖欠等问题备受民营企业关注。对我省相关政策规定,记者进行了梳理,并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了解读。

1.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法规规章制度方面有何保障?

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修订《山东省专利条例》和《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加大对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清理力度。

省司法厅厅长解维俊介绍,实施2019年立法计划过程中,将推动出台《山东省人才工作条例》,支持民营企业招才引智;提请省政府制定《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提高各级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政务服务水平。同时,健全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的立法工作机制,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作为立法联系单位。

2.如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答:《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明确,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省司法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省法院、省工商联出台的《关于印发共建服务保障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明确,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民营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做到案件照办,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运转。

3.执法扰企问题,民营企业很头疼,有什么解决办法?

答:省司法厅意见提出,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做到行为规范、程序规范。坚决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乱执法、随意执法”问题,必须及时查处,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加强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4.拖欠民营企业债务问题怎样解决?

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欠账案件,建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会商制度,推动已宣判政府欠账案件落地执行。加强对政府机构失信的治理,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问题,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

省法院、省工商联出台的《关于印发共建服务保障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5.在打击黑恶势力、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上,有何举措?

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省检察院意见明确,凡有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寻衅滋事阻扰企业生产经营的,检察机关将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予以重点打击。针对民营企业家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或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也将受到依法严惩。

6.民营企业遇到矛盾纠纷,怎么解决?

答:省司法厅意见提出,建立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托各类商会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加大在民营企业实施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力度,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深化仲裁机构与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建立专业仲裁工作平台。

7.民营企业如何获取法律服务?

答:省司法厅意见对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民营企业功能作出规定。推行实体平台“一窗办多事”,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各项服务职能,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降低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服务的成本。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接听队伍专业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组建专门服务团队。推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与民营企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在网络平台一站式办理。推动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园区、产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

意见还提出,开辟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积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为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解维俊表示,我省将深入推进“法律进民企”,围绕产权保护、维护市场自由、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公平竞争等,组织开展以案释法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建立开通群众职工“在线点单”,普法讲师团成员“在线授课”普法模式,切实提升普法效率和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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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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