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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进济南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根据济南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济办发〔2015〕22号)精神,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12月21日至1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便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济办发〔2015〕22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转制单位原身份转换问题
市属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制为企业后,原单位要正式行文通知解除其与在职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转制后单位应与在职职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市属事改企单位原编制内职工转制为企业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作为计发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的根据。
二、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原编制内职工参保缴费问题
(一)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先注销原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进行职工基础信息整理,在职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转制单位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转制后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原编制内职工职业年金有关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原编制内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由社保经办机构代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重新签订代管协议的,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转职后单位承担。
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参加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三、关于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问题
给予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转企改制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企改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关于转制单位转制前原编制内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问题
转制单位转制前原编制内已经离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转制前原编制内已退休人员的统筹内退休费待遇,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改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他待遇项目,仍由转制后单位负担,所需费用从现有资产中按一定年限预留。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转制后按企业退休职工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超出部分仍由转制后单位负担,所需费用从现有资产中按一定年限预留。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根据省财政厅鲁财综字〔2000〕7号等文件确定的住房补贴和根据鲁财综〔2014〕20号规定发放的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可由转制后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发放,所需经费由转制后单位承担。
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市属事改企单位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统筹项目内津贴补贴核准表》,经离退休人员本人认可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作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发放的根据。
五、关于内部退养问题
截至转制基准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原编制内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内退协议书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任职时间计算截止于事业单位转制基准日,社会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对待。转制单位应将内部退养人员单位应缴费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的,还应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齐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部退养人员不列入改企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不再参加考核和晋升岗位等级及工资,不计算工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待遇标准,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核定,所需费用由转制后单位负担。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重新核定退休待遇,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退休后统筹项目外的待遇,仍由转制后单位负担,所需费用从现有资产中按一定年限预留。
转制单位根据计算出的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填写《市属事改企单位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核准表》,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和个人与单位签订的内退协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作为转制单位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标准的根据。不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增加的待遇,可由转制后单位发放,或者由转制后单位转制时一次性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为发放,所需费用从原渠道解决。
六、关于女性在职职工退休年龄问题
(一)在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规定执行。即“对已达工人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十年并仍在聘用岗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二)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技岗位聘用满十年(截至管理或专技岗位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技岗位聘用不满十年(截至管理或专技岗位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到达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退职)。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工人,到达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且单位批准其退休(退职)的,应当退休(退职)。
(三)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及其《电话通知》精神,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
转制事业单位工人身份聘任(用)为专业技术、管理职务(岗位)的女职工内部退养条件,应根据单位是否开展了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和本人的情况,来选择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七、关于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人员辞去公职问题
转制单位转制时选择辞去公职的原编制内在职人员,本人须提交辞去公职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职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不满一周年的,不予发给;并按在职人员的办法计算个人账户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个人账户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市属事改企单位辞去公职人员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和辞职补助金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转制单位将辞职人员个人档案按规定转交辞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辞职人员职业年金有关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费用支出问题
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转制前原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事改企单位的,辞去公职人员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职业年金,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统筹项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资金,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和取暖补贴以及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调剂解决。
除我市另有规定外,本意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转制为企业的市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以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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