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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后,仍拒不搬离涉案房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这才意识到法律的权威。记者从济南中院获悉,日前,济南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拒不腾房案”,被告人拒不搬离涉案房屋,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时间回到两年前,2016年7月,商河县法院作出(2014)商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锐(化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立案执行后,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由李锐实际居住,依法责令其搬离上述涉案房屋,但李锐以该房屋是自己购买所得为由拒不搬离。2017年10月,商河县法院以李锐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协助执行为由,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二万元。拘留期满后,李锐仍然拒不搬离涉案房屋,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对于这一情况,由于李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商河法院将该案移送商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李锐的家人搬离了涉案房屋,判决已履行完毕。2017年底,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经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李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该案主审法官王玉亭介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过程中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或单位必须执行。因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市民,如果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有不同意见,可依照法律规定另行申诉,切不可无故拒不执行。
(生活日报记者 张鹏 通讯员 陈宜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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