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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济南市首条城市轨道交通线R1线计划于2019年元旦通车,在线路开通前,济南需要制定相关运营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公众的安全义务,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开通后安全、高效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车厢内带严重异味水果(食品)、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携带非折叠自行车、携带充气气球、吸烟、随地吐痰、乞讨卖艺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节假日出行等客流量上升可调整运营计划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试运行管理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工程验收。验收合格,且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组织不载客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行车服务方面,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无故暂停或者终止整条线路或者部分区段运营。
因节假日出行、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并提前通知运营单位临时调整运营服务计划,运营单位应当执行。遭遇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调整行车计划,且因调整显著降低服务水平的,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或者部分区段的运营,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要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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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票价如何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和调整机制,制定票价方案和调整方案。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不得擅自调整。
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现政策性亏损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性亏损评估,市财政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乘客持票乘车的行为予以了规范。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乘客无乘车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一年内有3次以上前述行为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在10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办理退款。精神障碍患者、学龄前儿童进站或者乘车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
投诉处理方面,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携带宠物乘车拟禁止 导盲犬除外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行为予以规范。
第二十四条提出,禁止15种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闸机、站台门等;(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毒害品、腐蚀品等禁止限带物品进站乘车;(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投掷物品;(八)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九)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十)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十一)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十二)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等;(十三)在地面或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十四)在车站内开设商铺、开展广告等商业活动影响运营安全的;(十五)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提出,禁止9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一)在车站及出入口、通道内无照设点、乱摆卖;(二)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许可悬挂、张贴宣传品;(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四)携带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外表尖锐、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宠物(有标志的导盲犬除外)、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五)在车站、列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六)携带严重异味水果(食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影响车站或列车环境卫生的物品;(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八)穿溜冰鞋(板)滑行、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影响乘客乘车的行为;(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8种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的行为:(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列车或者干扰列车正常运行;(三)损坏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四)擅自在高架桥梁上及附属结构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五)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监测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六)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内点燃明火;(七)干扰车门、站台门正常运行;(八)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发生第二十四条(四)、(五)、(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第二十五条(二)、(三)、(五)、(六)、(七)、(八)款,第二十六条(四)款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第二十四条(一)、(二)、(三)、(六)、(七)、(八)、(九)款,第二十六条(一)、(二)、(三)、(五)、(六)、(七)款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种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陆济南市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标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二楼D区市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25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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