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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一颖
本报通讯员 黄 莹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实行案件化办理,注重繁简分流。这说明检察建议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办案的附属物,而是因案而出、因事而生的独立新案件,它应该也必须有自身规范的运行程序,这个程序就是案件化办理程序,其中立案是案件化办理的基本程序和重要标志。”近日,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近日出台的《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解读。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是全国检察机关“首家”推出的检察建议规范化操作标准,共分为十大部分计59条。
只针对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
“检察建议是在不干扰被监督单位正常执法司法活动前提下,通过纠错程序,监督被建议单位自我完善、自我纠错,绝不是包办代替、越俎代庖。”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继祥介绍,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建议单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存在违法过错或违法过错隐患,对被建议单位依法出具建议文书,进行纠正或预防的法律监督工作方式。
《实施细则》全面贯彻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新方向、新要求,规定办理检察建议监督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线索发现或受理、初核拟办、决定立案、调查取证、提出意见、制作文书、送达文书、接收回复、复议复核、跟进监督、结案评估、立卷归档的程序进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检察建议工作和重点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检察建议监督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积极争取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出台、会签相关意见、决议,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确保有序推进、良性运行、权威有效。
《实施细则》规定,发放检察建议只能针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的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一定时期内,被建议单位在司法、执法活动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标准不统一或同类违法问题反复出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类案监督。
达不到立案标准的
可发出检察官告知函
为慎重、均衡、统一考量,《实施细则》对检察官启动检察建议办案程序设置了完整的过滤把关程序。不管是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还是转办、交办的检察建议监督案件线索,都应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经过初步审查,办案部门认为本部门对监督线索无管辖权或者不适宜直接办理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文书移交本院相关办案部门或者其他检察院对口部门办理。经研究,决定启动检察建议办案程序的,检察官应当填制立案决定审批表,经审批签发后,连同案件相关材料,送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受理。
“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检察建议监督事项,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准确认定相关事实后,拟向被建议单位发出检察官告知函的,应报部门负责人审阅后发出。相关告知函入卷备查并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留存。”刘继祥说,对达不到立案标准的,规定了口头纠正和发出检察官告知函两种方式,“发出告知函是山东的‘发明’、全国首创,既实现了繁简分流,又能保证监督效果。”
每一次检察建议的发出都是一次案件办理的过程。《实施细则》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检察建议监督案件,可以依法采取查阅、调取、摘抄、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办案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八种调查措施。必要时,可以举行由案件当事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公开听证。
创设检察建议公开送达模式
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书是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的基础和保证。《实施细则》规定,除直接使用专门的模版外,一般应当包括被建议单位名称、案件或者问题来源以及提出检察建议的起因、检察机关查明的基本情况、监督理由和依据、建议的具体内容、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告知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异议处理程序、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的后果、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等九项内容。
检察建议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开送达。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等案件,应当公开送达。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检察人员不少于二人(其中检察官不少于一人),被建议单位代表不少于二人。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检察建议公开送达应当在检察建议工作室、检察宣告室等检察机关专门场所进行。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政说:“通过公开示证说理和公开送达签收以及第三方强力介入,把检察建议的监督力提升到了新高度。这种倒逼机制,借助公众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建议单位整改纠正的同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素能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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