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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对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工商局起草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sdgsxyc@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省工商局。地址:济南历下区燕子山路43号企业信用监管处。邮编:2500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8年10月25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实施意见.doc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事
业单位: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对失信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改革方案提出的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字〔2018〕31号)关于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条款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对企业发展高度负责、打造全省营商环境高地态度,秉持对企业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现就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相关概念
本意见所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包括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本意见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对于因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可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
对因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提出申请的,经审核无异议后,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未申请移出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这四种情形包括:
(一)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补报了企业年报;
(二)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相关企业信息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变更重新取得了联系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重新取得了联系的。
上述企业在申请信用修复前,还要同时满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显示该企业名下没有任何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不良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
三、责任分工
(一)各级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承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职责的牵头机构为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实施信用修复的本机关登记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二)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范围内符合上述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负责对审核无异议的企业做出移出决定。
四、工作流程
对本意见适用范围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下列工作流程办理:
(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登记地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企业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因地址失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
6.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二)拟办初审。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按照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初审。符合信用修复机制适用范围条件的,即时出具受理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意见书,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员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信用修复”模块功能完善之前,受理人员应当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审批表》,经本级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报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处。待信息化系统完善之后,受理人员应登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完成拟办初审事项。
(三)审批决定。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省工商局分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反馈受理申请的工商部门。
(四)信息公示。对同意移出的,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于该企业名下,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五)立卷归档。实施信用修复企业的登记地工商部门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卷宗保管及查阅,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审批表》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公示截图5.更正相关信息的公示截图6.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前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截图7.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该企业名下没有任何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不良记录的公示截图8.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等。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和大局意识。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增加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探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完善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要严格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管理工作,准确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把审核关,对于适用范围的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核,确保适用范围准确、材料完备,修复工作经得起法律法规、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强化依法履职责任。各级工商部门从事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公务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高思想认识,依法履职,履职尽责。强化自律意识,切实防止以案谋私和失职、渎职的现象发生。对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要承担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纪给予追究责任。
(三)强化教育宣传引导。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政策宣传解读,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扩大信用修复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引导适用范围的企业依法实施信用修复。要加强对实施信用修复企业的教育引导,提高其对信用建设重要性和失信约束严肃性的认识,特别要让企业充分了解《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内容,认识不守承诺的严重后果,确保信用修复效果。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信用修复企业的监督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本意见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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