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性侵亲生女儿,临沂一男子被撤销监护权并判刑

2018-07-26 07:09: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日前,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民政部门提起的申请撤销王某某监护权一案开庭宣判,这是临沂市首例作出判决的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民政部门启动的撤销监护权案件。2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了这样一则消息。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自2015年起多次性侵亲生女儿,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而被害人家人又因自身原因不能提起撤销王某某监护权的诉讼,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严厉指控王某某的罪行,王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另外,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还向兰山区民政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提起申请撤销王某某监护权之诉,并加强与民政部门和律师沟通,帮助他们多次与被害人其他近亲属、居住地社区等座谈协商、实地走访,为被害人确定合适监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撤销监护权制度,并规定以下情形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为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 改的;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 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 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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