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检察长出庭支持再审,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2018-05-31 06:59:00 来源: 新锐大众 作者:

  2018年5月30日,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一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晓东出庭支持民事再审,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孟祥刚作为审判长主审本案。

  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郭晓东检察长宣读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参与了举证质证,并充分阐述了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监督理由。据了解,该案不仅系全省首例市级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民事再审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市级检察院检察长出庭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

  怎么样,我们的检察长不仅有颜值担当,更有履职担当!下面就跟着鲁检君一起去围观本案吧!

  买卖双方存恶意,醉翁之意不在酒

  2013年3月,卢某因偿还贷款后与某银行就解除其房产抵押登记事宜发生纠纷,遂与林某恶意串通,在明知涉案房产被查封不能过户的情况下,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制造虚假纠纷,诉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制造虚假的交易过程,双方通过多次银行转账,甚至不惜通过多位朋友分批转账以捏造事实掩盖真相,最终骗取法院司法审判文书。后一方假装受害者,将涉案银行诉至法院,骗取了银行承担巨额经济损失的司法判决。

  检察官火眼金睛,揭穿虚假诉讼真面目

  本案线索是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做了大量调查核实工作,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报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协调,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检察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调取了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侦查卷宗,向审判机关调取了二人先后提起的数例民事诉讼审判卷宗,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中抽丝剥茧、析疑解惑,最终拨云见日、水落石出,认定该案系双方当事人为解除涉案房屋抵押登记并骗取涉案银行民事赔偿,而提起的一例虚假民事诉讼。本案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后,依法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后,依法裁定再审。经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的监督理由及当庭出示的证据,法庭全部采纳采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

  本案的成功办理也充分体现了上下级检察院协调跨区域协作的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的优势。

  诚邀各界来监督,司法公开促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政法机关,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为响应总书记号召,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增强司法公信力,德州市检法两院共同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了本案庭审旁听观摩,做到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危害多,检察监督成效好

  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冲击司法公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遏制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了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并实现了工作常态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说法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人或与司法工作人员之间恶意串通以及当事人单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骗取法院法律文书来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诉讼,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诉讼资源,亵渎法律尊严,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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