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石慧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义办字[2018]40号》要求,5月28日,临沂市召开了全市涉“公”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推进会,会议要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在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面治理各类涉“公”违法建设。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要按照“杜绝增量、削减存量、健全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利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深入开展集中治理行动,实现“增量坚决控制、存量彻底整治”,全面完成涉“公”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在集中整治行动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实行“一律拆除、一律恢复原状”,坚决彻底治理涉“公”违法建设。治理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做到治理标准公开、治理流程公开、治理结果公开。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有违法建设,对参与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对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自有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负总责,实行包思想、包申报、包核查、包认定、包拆除、包恢复、包验收,落实“一包到底”的治理责任。市违治办要切实加强指导、调度、监督、协调、考核。
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将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干部后职工、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整改违法建设,并综合采取思想政治、行政管理、组织人事、纪律法律等多种措施,充分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冻结交易、纳入个人征信等多种手段,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此次集中治理行动从2018年6月1日开始,8月10日结束,分为部署发动、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压茬推进。
治理时间表
涉“公”违建集中治理将分“三步走”
(一)部署发动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有违法建设,对参与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对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自有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核查,制订治理方案,按照“一处一档”的要求,规范建立治理台账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核查出的各类违法建设形成任务清单,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监督。任务清单和治理方案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10日前报市违治办。
同时,对6月10日前未按时上报任务清单和治理方案的,根据《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临城违治发[2018]1号)有关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严肃问责。
(二)集中治理阶段(6月11日—7月31日)
在明确任务清单之后,要求限期治理,涉“公”单位自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应于1个月内(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涉“公”个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应于2个月内(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同时把监督工作贯穿治理工作全过程。积极对接12345和12319热线,将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与部门、单位提报的清单进行比对核查,核实后确属漏报、瞒报的,交有关部门予以严肃问责。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市违治办组织规划、住建、房产、国土、园林、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分组督导督促。
集中整治行动中奖优罚劣,对治理主动、行动迅速、效果扎实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敷衍塞责、拒不配合的部门单位及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相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和有关市领导。
另外,联合惩戒,对拒不配合治理工作的,经违法建设治理责任单位提请,交由相关职能单位依法实施限制不动产登记,限制转让、抵押,限制规划手续办理,限制用水、用电、用暖,限制贷款、办理信用卡,提前强制还贷等相关惩戒措施,并计入社会信用系统“黑名单”。
(三)巩固提升阶段(8月1日—8月10日)
在整治行动结束后,将积极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查找解决存在的问题,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对集中治理行动进行综合考评,对涉“公”违法建设治理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记者董立军
涉“公”违建范围
此次全面治理的各类涉“公”违法建设包括涉“公”单位和涉“公”个人,涉“公”单位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涉“公”个人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住宅小区集中治理情形
一、在楼顶擅自加建框架结构房屋、砖混结构房屋、钢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阳光房或玻璃房等建(构)筑物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二、在楼顶擅自加建雕塑小品、养鱼池、亭子、花架等设施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三、在楼顶堆放其他物品或者杂物的,一律恢复原状。
四、在楼顶种菜、植树种花的,一律恢复原状。
五、在住宅小区一层公共空间内,擅自建设砖混结构房屋、钢结构房屋、阳光房等建(构)筑物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六、擅自建设砖结构院墙、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竹)栅栏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七、擅自建设绿植围挡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八、擅自建设雕塑小品、养鱼池、假山、亭子、花架等,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九、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十、占用绿地种菜、种庄稼的,将绿地硬化或者铺装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十一、擅自改变原有绿化形式在公共空间植树养花的,一律恢复原状或恢复公用。
十二、擅自朝向公共空间开门扒窗的,一律恢复原状。
十三、占用业主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等其他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一律恢复原状。
十四、其他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情形。
沂蒙晚报记者 董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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