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晓亮
近日,聊城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了涉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现场管理、行为监管、代理和经纪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等环节的“二十条”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下发《通知》涵盖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的各个环节,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并且对代理和经纪行为以及合同签订等环节也做出进一步的严格要求,《通知》中不乏“严禁、不得、暂停、严肃查处”等严肃字眼,覆盖范围、涉及环节、严格程度足见严厉所在。
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环节,《通知》规定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须将符合预(销)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上市预(销)售时间;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房地产市场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报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预(销)售方案》中要包含房源信息、预(销)售方式和付款方式等,同时要明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的开盘时间,并严格按照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公开预(销)售。
商品房预(销)售现场管理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要在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八证一书、房源信息、土地、规划等项目基本信息、合同文本、抵押情况、资金监管、预(销)售代理、预(销)售人员及举报电话。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且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要求的,暂停网签预(销)售;一个项目有多个预(销)售场所或者多方式预(销)售的,要同步实时更新已售信息和实际成交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对预(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欺骗购房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将进行严厉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并向工商、物价、土地、金融等监管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通知》对商品房预(销)售代理和经纪行为也做出明确规定,其中采取商品房代理预(销)售的,应当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预(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须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房卖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洽谈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做好提前告知购房人有关购房政策、协助按揭贷款购房人查询个人征信状况等相关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场外配资等多种行为。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不得捂盘惜售,前仨月内不得涨价
在下发的“二十条”规定条款中,其中八条涉及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环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整个预(销)售环节的行为方面做了严格监管规定。
《通知》明确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认筹等方式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预(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预(销)售,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预(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1:1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的预订款。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订款的,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违规预(销)售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预(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捆绑预(销)售高价车位等变相涨价;对于达到商品房预(销)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公开预(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开盘;未真实公开预(销)售动态信息等行为视为捂盘惜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暂停网签预(销)售和预(销)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需提供合理原因,否则按照捂盘惜售处理,暂停网签预(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暂停网签销售。3个月后需调整价格,须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新报备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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