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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政务网发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城务工人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自6月12日起,青岛市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进城务工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进城务工人员,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进城务工人员。
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允许用人单位暂按较低比例为进城务工人员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随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一步建缴到位;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全员建缴,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企业,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范围,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逐步展开。
根据通知,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当年新参加工作的,以该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新调入的,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上限。缴存基数下限按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单位缴纳部分可按照本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个人缴纳部分可选择以不高于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本市缴存比例下限计算月缴交存额。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相关链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城务工人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8-05-09
编 号:青住金规[2018]5号
索引号:42740697400020020180019
生效日期:2018-06-12
失效日期:2021-06-11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QDCR-2018-055005
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鲁建金字〔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青岛市进城务工人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允许用人单位暂按较低比例为进城务工人员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随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一步建缴到位;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全员建缴,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企业,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范围,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逐步展开。
二、缴存范围
本通知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进城务工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进城务工人员,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进城务工人员。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使用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同一单位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如按照较低比例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单独设立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用账户,办理流程如下:
(一)单位账户的设立
1.单位经办人持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所需要件(参照各类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所需证明材料)及设立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归集窗口办理缴存登记。
2.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缴存登记,并为单位出具《青岛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关系登记表(回执单)》(注明“进城务工人员”字样)。单位核对无误后留存一联《青岛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关系登记表(回执单)》及一张预留印鉴卡片。
(二)进城务工人员个人账户的设立
办理要件及办理流程除参照个人账户设立所需办理要件及办理流程外,还需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社保职工编号。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当年新参加工作的,以该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新调入的,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上限。缴存基数下限按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单位缴纳部分可按照本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个人缴纳部分可选择以不高于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本市缴存比例下限计算月缴交存额。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
进城务工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适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17〕4号)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1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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