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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报道
半岛都市报4月27日讯 27日,市南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保护报告(2013~2017)》(白皮书)及2013~2017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2017年,市南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61件,审结343件,其中民事案件收案356件,审结338件,刑事案件收案5件,全部审结完毕。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数量最多,共233件,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占65%,类型主要包含:影视作品、摄影作品、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次之,共52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48件,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2件;不正当竞争纠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5件。
在民事案件中,判决结案98件,裁定驳回起诉15件,以调解、撤诉结案225件,调撤率达66.56%,结案标的额达3500万余元。在审结的案件中,一审服判息诉案件109件,服判息诉率达92.37%。
另外,2013年至2017年,市南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共计343件,含民事案件338件、刑事案件5件。在民事案件中,判决结案98件,裁定驳回结案件15件,以调解、撤诉结案225件,调撤率达66.56%,结案标的额达3500万余元。在审结的案件中,一审服判息诉案件109件,服判息诉率达92.37%。对于一审上诉案件,市中院全部调解或维持一审裁判,五年来市南法院无一件知识产权发回重审、改判案件。
部分典型案例
饭店傍大牌 被判赔偿
【案情】原告成立于1994年,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成立多年以来通过广泛宣传,以周到、细致的服务和口味独特的菜品赢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海底捞”商标先后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订餐卡等上使用“海底捞”商标,侵犯了原告“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审判】原告系涉案“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经营的火锅餐饮服务及“海底捞”商标在业内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海底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某火锅美食城从事餐饮、火锅经营活动,在其订餐卡、餐具、门头使用含有“海底捞”文字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将火锅美食城的餐饮服务与原告的餐饮服务相混淆,故火锅美食城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应当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持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网店卖假名牌 店主获刑三年
【案情】毕某某在某宝网上注册网店,销售假冒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的“Basic house”、“Mind Bridge”品牌服装,并雇佣潘某某等四人为其从事店铺经营等工作。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毕某某通过其开立的网店销售假冒上述品牌服装共计34万余元。后被查获,并缴获大量假冒品牌服装。
【审判】市南法院依法审判作出判决:被告人毕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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