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出台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8-04-10 14:44:00 来源: 中国山东网 作者: 韩蓓蓓

  中国山东网潍坊4月10日讯 (记者 韩蓓蓓) 今日上午,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高成勇、市林业局副局长张云葆解读《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介绍《办法》制定出台相关情况和贯彻落实计划。

  据悉,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林业局起草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审查完成后,于2018年2月28日提请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3月23日,李宽端市长签署了第92号政府令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由市林业局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2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历时8个月 确定4项制度创新

  高成勇介绍,《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两个规章,广泛参考福建、江苏、安徽、河北以及济南、青岛、郑州等地的立法经验。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办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座谈论证,充分调研学习,积极协调会签。2017年12月份,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发布后,根据两个文件再次对《办法》进行了完善。共历时8个月,先后修改13次。

  《办法》主要有理顺了湿地保护体制机制、补齐了湿地保护监督管理短板、完善了湿地分级保护体系、明确了管护责任单位职责四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办法》通过确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管护责任单位、保护利用、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林业部门牵头、水利、海渔、城管三部门分头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的保护管理体制,细化了职责分工、压实了部门责任。

  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普查制度、动态监测体系强化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明确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的职责来加强湿地日常管理。在立法权限内创设了罚款的处罚,强化湿地保护利用中的违法责任。

  紧密结合潍坊市实际,前瞻性的规定了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起了省级以下各级湿地认定和公布制度,合理的划分了管理事权,完善了潍坊市湿地分级保护体系。

  同时,《办法》要求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从湿地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规定了管护责任单位的八项职责,形成了市、县(市、区)、镇(街道)、管护责任单位四级网格化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湿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办法》共六章五十条 推动湿地保护法治化规范化

  张云葆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意见。据悉,《办法》共分为六章,五十条。包括总则、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提出了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经费保障、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建立林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水利、海渔、城管等主管部门分头组织、分工负责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细化职责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第二章规划和认定部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规定了市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全市湿地实行名录制管理,列入名录的湿地要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根据湿地调查结果和湿地动态监测数据对湿地名录动态管理。第三章保护和利用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对列入名录的湿地,严格用途管制,规范管理,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对单位和个人在湿地内的活动作出了限制规定。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湿地恢复方案。相关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提出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违法活动,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纳入名录的湿地,各级政府应当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应该依法履行好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强化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的职责,对违反《办法》中条款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处罚标准。第六章附则部分,对各市属开发区管护的湿地,也参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张云葆指出,要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推动全市湿地保护法治化、规范化。建立湿地保护体制机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经费保障、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建立湿地规划和保护红线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保障措施。通过规划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划分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范围,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

  建立湿地认定和保护名录制度,全市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名录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目录及时进行调整。对纳入名录的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依法保护湿地,强化监管,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湿地保护管理,不断加强对湿地的监管,建立湿地执法协调机制,严控各类开发占用湿地行为。

  下一步潍坊将强化组织领导、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科技支撑体系、宣传教育“五项保障措施”,深入贯彻落实《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保护湿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高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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