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2018-04-10 11:3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张玛睿

  大众网济南4月10日讯  今天,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放活经营权是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核心。

  山东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褚瑞云介绍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是层层派生的关系。在处理“三权”关系时,其中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要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这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核心是放活土地经营权。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山东省在促进“三权”分置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其中针对放活经营权,山东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意见》《关于整体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内容涵盖经营权流转的合同签订、市场建设、风险防控及主体培育、融合发展等多个方面。截至目前,山东全省土地流转率接近34%,各类新型农业主体(包括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40多万家。

  山东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王金宝说,放活经营权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当前的两项重点工作。对此,他表示,随着城镇化和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土地流转面积的增加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是大趋势。

  据王金宝介绍,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土地质量和经营的农产品种类不一,因此各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水平也不尽相同。他表示,要根据我省平原、山区、丘陵等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各类主体融合发展和利益共享,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王金宝强调,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要尊重实际、尊重市场规律,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政府部门不应该下指标、定任务,而应该是做好制度创设,搞好服务,优化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大众网-山东24小时客户端 记者 张玛睿)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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