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元!烟台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

2018-03-27 09:44:00 来源: 胶东在线 作者: 冯海玉

  胶东在线3月26日讯(记者 冯海玉 通讯员 王洋)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烟台2018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老百姓俗称“二次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这意味着,加上居民基本医保的报销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便最高可报销62万元。”市人社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如是说。

  记者了解到,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该项保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目前,烟台居民大病保险已实现即时结报,居民无需再为报销多跑腿。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咋兑现?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2018年度,烟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6万元,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个人负担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报销;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报销;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报销;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报销。

  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口倾斜 起付标准6000元

  为缓解贫困家庭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困难,烟台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维持6000元不变,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每段增加5%,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参保居民使用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特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使用大病保险特药不设起付标准。

  “合规费用”包括哪些?

  所谓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是指被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那么,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如何界定?什么样的医疗费可以由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呢?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省人社厅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除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特药外,均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烟台市现行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及最高限价以上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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