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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5月3日讯(YMG记者 王轶 通讯员 芝公宣) 4月29日,烟台市芝罘区幸福某家居城部分业主为达到个人诉求,强行堵住交通路口造成路段车辆堵塞达一小时之久,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有两名男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当日上午9时30分,幸福某家居城业主因经营期约纠纷之间产生矛盾,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部分业主没有采取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而将该家居城门前的道路用人墙堵住,长达一个小时之久,造成该路段东西走向的行人、机动车辆均无法通行。接警而来的公安民警现场进行法律宣讲,规劝业主撤离该路路口,个别业主拒不听从劝离,继续领头叫嚷示威,其中宋某和王某被公安民警依法强制传唤。
经讯问,宋某与王某二人对其想以人墙堵路方式向政府施压,引起关注,继而满足个人诉求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二人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维权者没有违法犯罪的特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根据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本案中,部分业主为了维权,就要牺牲公共交通,那换位思考一下,过往行人也同样可以为了自己的正常通行,做出另外一些看似合理的过激行为。这样一来,谁都可以打着维权的旗号,去肆意破坏他人的合法权益了。公共交通是大家共有的,不能成为维权者们任意践踏的筹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权者没有违法犯罪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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