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4 09:23:00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穆某看到自己丈夫在朋友妻子的家中,盛怒之下打伤朋友妻子。今年11月14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穆某(女)赔偿厉某(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274.13元。
厉某之夫与穆某之夫原是朋友关系,两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2000年,厉某之夫因车祸去世,但是厉某仍与穆某之夫保持密切往来,穆某认为她是丈夫“相好”,对此非常不满。穆某夫妻于今年10月离婚。
2010年9月10日午间,穆某发现自己的丈夫在厉某家中。于是,一怒之下,穆某与厉某发生撕扯、殴斗。在殴斗过程中,穆某将厉某摔倒在路沿石上,导致厉某腰椎骨折。厉某伤情经鉴定属轻伤,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厉某上诉至五莲县法院要求穆某进行赔偿。今年6月8日,五莲县法院作出穆某(女)赔偿厉某(女)各项经济损失合19274.13元的判决。穆某不服,于是又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11月14日,日照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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