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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当造成事故 车主有责赔偿2万元

2012-08-13 08:46:00     作者: 李凤仪    来源: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车主 张某 王某 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地
[提要] 鄄城县一农民张某开着摩托三轮因避让车不慎撞到路边一辆货车,经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货车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交警调查,中型普通货车车主王某为事故发生地附近村民,对该涉案车辆没投保强险,经该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报鄄城8月12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 鄄城县一农民张某开着摩托三轮因避让车不慎撞到路边一辆货车,经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货车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受伤住院21天,花去近2万,而王某支付2500元不再过问。8月10日,王某因不当停车造成事故,最终赔付张某给19342元。
  鄄城县富春乡人某村农民张某今年61岁,今年5月21日晚8时许,骑摩托三轮车由县城回家,沿菏鄄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富春大堤路交叉口附近时,因车辆多,避让对面来车,不慎与停靠在路边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三轮车损毁,张某头部受伤,因颅内出血、颅脑损伤转入市立医院治疗。
  经交警调查,中型普通货车车主王某为事故发生地附近村民,对该涉案车辆没投保强险,经该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18000钱多元,多为亲戚处筹借,车主支付2500元以张某自己撞车为由,不再过问,多次商讨赔偿无果。2012年7月12日,张某家人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主任张自勇及时指派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尤伟律师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此案后,代理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31日县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庭审中法律援助人员针对本案的焦点指出:车主违法临时停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王某没有根据法律规定为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王某不能以此来推脱对原告因交通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车主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车损等共计19342元。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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