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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即将正式施行。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淄博市煤炭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淄博市储煤场地管理办法》、《淄博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等相关配套文件。
大众网淄博8月13日讯(记者 仇晶 通讯员 穆强 何民华)8月15日《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即将正式施行。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清洁利用方面的地方规章,这标志着淄博市进入煤炭清洁利用法治化监管的新阶段。《办法》共26条,从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烧五个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并对违法行为制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最低一千元、最高三万元的处罚措施。
据了解,《办法》规定在煤炭生产环节,煤矿企业是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对生产加工的煤炭质量负责。在煤炭运输环节,应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机动车运输煤炭应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在煤炭储存环节,储煤场地应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抑尘自动喷淋装置和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在煤炭经营环节,在本市经营煤炭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鼓励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账并保留两年、逐批次检测煤质并报送煤质检测真实信息。在煤炭燃烧环节,燃煤单位对购买使用的煤炭质量负责,所购煤炭必须达到本市清洁燃煤质量标准。
《办法》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煤炭管理部门编制储煤场地布点规划。发改、经信、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协调促进、处罚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交通运输监管、污染物监察监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监督管理检测设备等相应工作。《办法》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淄博市煤炭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淄博市储煤场地管理办法》、《淄博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等相关配套文件。《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实行储煤场地统一规划,每个区县原则规划建设1~2处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新建、改扩建)。规范提升储煤场地建设,2014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清理无营业执照经营煤炭的储煤场地。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清理未进入《淄博市储煤场地布点规划》的储煤场地。 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储煤场地。严格控制煤炭质量指标,禁止全硫含量高于3%、灰分高于30%、热值低于5000大卡的煤炭进入淄博市。
对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单位,燃用煤炭全硫含量不超过0.6%、灰分不超过15%。有脱硫设施的,燃用煤炭2015年底前全硫含量不超过1%、灰分不超过25%。燃煤单位经进行技术改造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通过环保、经信等部门验收合格的,2014年底前暂执行锅炉设计的燃煤质量指标,2015年1月1日起重新确定燃煤质量指标。
《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制度、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和联动执法制度、督导考核和问责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煤炭等作为牵头部门,成立联合执法小组,研究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每月对区县进行一次调度,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导,年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纳入淄博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举报范围包括煤炭扬尘,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储煤场地不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煤炭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撒漏,煤炭质量指标不符合本市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等行为。鼓励市民对煤炭清洁利用违法违规行为“随手拍”,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