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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首发“禁止令”量刑建议

2011-08-18 03:42:00    作者:张环泽 李晓波 宋均仁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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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记者从枣庄市检察院了解到,由峄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苗某某盗窃案,经峄城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执行三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这是刑法第八次修正案颁布实施以来,该市首个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案例。
  □张环泽 李晓波 宋均仁 报道
  本报枣庄讯 记者从枣庄市检察院了解到,由峄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苗某某盗窃案,经峄城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执行三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这是刑法第八次修正案颁布实施以来,该市首个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案例。
  2009年9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苗某某与他人交叉结伙或单独窜至峄城区榴园镇七里山村南炭黑厂内,盗窃作案5次,盗窃物品价值总计1.348万元。苗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同时,因迷恋上网结识不良青年结伙实施盗窃,且花销多用于上网花销等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据此,峄城区检察院在起诉时提出了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建议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迪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以确保执行效果的量刑建议。经法院一审审理,依法采纳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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