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30 11:01:00 我要评论
李泳君 崔维成 来源:齐鲁晚报
某超市内的这瓶啤酒,使用的2008年生产的啤酒瓶。 |
旧瓶装新酒现象普遍
6月29日,记者走访了市中区几家超市,了解啤酒瓶超期“服役”的具体情况。
在振兴路一家超市,记者发现许多品牌的啤酒都存在使用旧瓶的现象。600毫升的某啤酒瓶盖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5月31日,而瓶底边缘显示瓶子的生产日期却是“2007”,而同一天生产的另一瓶纯生啤酒用的瓶子却是2006年生产的。
记者询问超市的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啤酒瓶有生产日期,使用旧酒瓶喝酒能否产生危险时,超市的工作人员说,“啤酒瓶还有保质期啊!你没发现经常有收酒瓶的嘛,酒瓶都是循环使用的,一直都是这样啊,应该没有什么危险。”
记者调查发现,其他品牌的啤酒同样存在超期服役的问题,其中很多“超龄”的瓶子存在明显的磨损、老旧状况。即使是一些看上去比较新的瓶子,同样也存在超期“服役”的现象。在一些商家门口,成捆的啤酒暴露在阳光下,有些酒瓶超过回收期限,安全隐患令人担忧。
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为两年
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多数市民表示,他们只知道啤酒的保质期一般是180天,因此在选购啤酒时,只注重品牌和生产日期,对于啤酒瓶的使用年限从来没有关注过。
记者查阅了相关文件,其实早在1996年,国家就出台了《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对啤酒
瓶的耐内压力、抗热、抗冲击等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将啤酒瓶分为通用型和一次性两种。规定要求啤酒生产厂家必须使用B型防爆酒瓶,每件产品应在瓶底以上20mm范围内打有专用标记“B”、以表明是盛装啤酒的专用瓶。同时应在该区内标明生产企业的标记,生产的年、季。瓶底支撑面上应有点
状或条状标滚花。该标准建议,“B”瓶的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这也就是酒瓶的“保质期”。
对于轻量一次性使用啤酒瓶应有明显特征,不允许回复使用。每件产品应在肩部醒目处打上“非回收”字样以示区别,防止与其他瓶子混淆。 文/片 本报见习记者 李泳君 崔维成
■相关链接
超期服役啤酒瓶屡伤人
事件一:2011年5月31日,河北承德一赵姓男子,在打开啤酒时,发生爆炸,将亲友炸伤。事发后,他和亲友找到厂家得到了直接性经济赔偿。
事件二:2011年6月,在重庆市渝北区一家副食店的老板石女士的家里,一瓶放在啤酒箱里的啤酒突然炸开。
事件三:2010年3月,江苏省宜兴市民丁先生被啤酒瓶炸伤右手食指。
事件四:2011年6月,辽宁省鞍山某工厂小李工作时,一瓶啤酒意外爆炸,碎酒瓶将小李右手的手腕划伤。
事件五:2011年6月18日,山西省岚县李女士家放在门角处喝剩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将她的大腿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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