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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休就浪费了"烟台进入带薪休年假高峰期

2011-10-25 15:48:00    作者:夏丹   来源:水母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条例 用人单位 休年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工资报酬 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 鲁信 丧假
[提要] 10月份以来,山东烟台不少单位迎来了职工休带薪年假的高峰期。林士俊律师表示,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0月份以来,山东烟台不少单位迎来了职工休带薪年假的高峰期。许多人都抱着这样的心理:“最后一个季度了,再不休假就浪费了。”那么,哪些情形劳动者不再享受休年假范围内?应休未休年假如何补偿?记者对此采访了劳资纠纷方面的有关专家。

  带薪年休假制度 所有单位都要执行

  今年28岁的肖荣在山东烟台市区某超市从事收银工作。前几天,她向单位提出要休年休假,被告知,带薪年休假只有事业单位才执行,目前超市收银员紧缺,不能批准其请求。肖荣想问,超市负责人的说法合理吗?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士俊。他表示,带薪休假是职工必须享受的权利,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所以,带薪年休假是所有职工都必须享受的权利。

  部分情形劳动者 不再享受休年假

  老刘是山东烟台市区某药品包装企业的职工,自今年2月起因病在家休病假,一直休到7月份后才回单位上班,他想了解一下,自己是否依然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林士俊律师表示,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应休未休年休假的 可获3倍工资

  小刘是一家物流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小刘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小刘致电96110,询问单位是否该有补偿?

  林士俊律师表示,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同时,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除外)。

  解除劳动合同时 未休年假应折算报酬

  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的小隋来电称自己工作已满10年,月工资1800元。小隋嫌工资低想辞职,但马上就要到年底了,这个时候提出辞职,年休假是否就“黄了”?

  林士俊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举例说明,小隋已在该企业工作满十年,每年应当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假如小隋在2011年11月21日辞职,也就是说小隋2011年已经工作了325天(11月21日是2011年的第325天),那么:(325天÷365天)×10天=8.9天,故小隋应当享受8天的带薪年休假,1800元÷21.75天×3倍×8天=1986.2元。故小隋离职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为1986.2元。(夏丹)

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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