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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首例“无名氏”维权官司宣判

2011-08-09 09:12:00    作者:史崇胤   来源:水母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无名氏 宣判 判决 王某 首例 受害人 法院 被告人 伤残评定 官司
[提要] 法官查明:2010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驾车行至莱阳市吴格庄大桥时,从受害人无名氏身上轧过,致其肋骨骨折。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宣判:事故肇事者王某因侵害“无名氏”的民事权益,被判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08538.95元。

  车祸受害人是个“自己都不认识自己”的智障流浪汉,如何索赔?民政部门站了出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打起了烟台首例“无名氏”维权官司。记者昨日获悉,莱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依法作出宣判:判决被告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事者王某分别赔偿原告120000元和108538.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官查明:2010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驾车行至莱阳市吴格庄大桥时,从受害人无名氏身上轧过,致其肋骨骨折。经交警事故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为此,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无名氏的各项损失为277341.36元,被告人应赔偿70%。由于受害人是中度智障流浪者,其身份无法确认、亲属无法查找,为维护受害人合法诉讼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同意由莱阳市民政局作为原告无名氏的法定代理人,代其索赔。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无名氏”是智障流浪者,没有行为和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应支持伤残评定。法院则认为,因“无名氏”智障、存在智力残疾,就对其身体所受伤害不进行伤残评定和依伤残等级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宣判:事故肇事者王某因侵害“无名氏”的民事权益,被判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08538.95元。

  另外,肇事轿车在烟台某保险股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烟台某保险股份公司赔偿“无名氏”计120000元。(记者 史崇胤)

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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