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8 13:58:00 我要评论
记者 李大鹏 通讯员 夏枫 来源:齐鲁晚报本报记者 李大鹏 通讯员 夏枫
一件特殊的交通事故案近日在莱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事故中受伤的男子是一名智障流浪者,无法查清其身份。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家属前来认领。
莱阳市民政局以“无名氏”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请求法院判决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支付“无名氏”赔偿款28万余元,最后获赔22万余元。
据了解,民政部门替车祸中的“无名氏”代打维权官司的做法,在烟台尚属首例。但是民政部门是否有权代为诉讼?赔偿金又该如何处理?
1、事件
“无名氏”车祸致十级伤残经检查患有智能障碍
2010年10月18日,王某驾驶轿车沿莱阳市旌旗东路由东西行至吴格庄大桥中间处时,不小心从躺在路上的一名流浪男子身上压过,致该男子受重伤。莱阳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流浪男子应负次要责任。该男子伤后被送到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已花医疗费130770.16元,王某为其交住院押金1600元。
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该男子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男子患有智能障碍(中度),无民事行为能力。
经莱阳市民政局申请,莱阳法院委托烟台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该男子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男子现遗留多发肋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膀胱破裂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尿道会师术后尿道狭窄构成十级伤残,鉴定其骨龄为18到23岁之间。
2、结果
因智障不赔偿无法律依据最终按伤残等级赔偿22万余元
该名男子为流浪者,因无法查清其身份,也无家人前来认领,莱阳市民政局以“无名氏”流浪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无名氏”是智障流浪者,没有行为和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应支持伤残评定。法院则认为,因“无名氏”智障、存在智力残疾,就对其身体所受伤害不进行伤残评定和依伤残等级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采纳。
最终,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事故肇事者王某因侵害“无名氏”的
民事权益,被莱阳法院判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应赔偿108538.9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另外,肇事轿车在烟台某保险股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烟台某保险股份公司赔偿“无名氏”共计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王某和保险公司没有证据推翻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王某并未对该认定书提起复核,莱阳法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
3、争议
民政部门是否有权代为诉讼
不知伤者是谁,案件也不能成为“死案”。近些年,车祸伤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日益凸显,相关法律虽规定民政部门可以代为索赔,但是其作为“无名氏”代理人的合法主体并没有得到法律认可。
民政部门为“无名氏”维权面临着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莱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孙秀王则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法查找
近亲属、没有近亲属、没有其他亲朋好友作为监护人的,应当由无行为能力人的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民政局,承担监护责任。但国家应该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在“无名氏”受害人民事和刑事赔偿诉讼中的合法主体,替各地由民政部门为“无名氏”受害者索赔维权的司法创新提供法律支持。
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律师姜志军表示,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既有职责也有职权,民政部门并不仅仅为了个体利益,更多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为被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名氏”向肇事者追偿是比较合适的。
4、焦点
赔偿金怎么计算这笔钱谁来管
赔偿金是依据什么算出来的?孙秀王表示,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4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孙秀王告诉记者,参照上述规定,莱阳“无名氏”流浪汉的身份不明,而且事故发生地
点在市区,所以对“无名氏”的相关损失暂时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按20岁计算。等以后查出身份后,再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
因为该“无名氏”患有智能障碍,自己无法支配这笔赔款,很多人关心这笔钱如何来用。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律师姜志军表示,这笔款到位后,民政局会专款专用的给他保存,等到他的法定监护人出现以后,将会移交给其监护人。如果伤者家属除了基本赔偿外,还有其他赔偿情况,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
相关链接
民政部门替因故而亡的无名流浪汉打官司,讨要死亡赔偿金等事件在全国已出现数起,所采取的做法也不一样。有的是检察机关当原告,有的是交警,大多数做法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当原告。
2009年5月,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就作为原告,替一位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男子索赔。案子最终达成调解,肇事者和车辆实际支配人共同赔偿受害人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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