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车辆质押借款 威海两被告人获刑

2014-05-21 00:43:00来源:大众网 作者:马俊骥 于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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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从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以租赁的车辆作质抵押骗取借款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不同金额的罚金。

  大众网济南5月20日讯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于永智)大众网记者从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以租赁的车辆作质抵押骗取借款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不同金额的罚金。

  2012年11月27日,王某、朱某在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租车店租赁了一辆本田CRV轿车。2012年12月23日,两人以该车作质押向田某借款4万元。后来,租车店业主丁某想让朱某还车时联系不到,通过多方查找,才找到田某要回车辆,并报警。

  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朱某骗取的本田CRV价值人民币15.6 万元,将该车质押给田某借款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朱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且王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威海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朱某以租赁的车辆作质押,骗取被害人借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两名被告人租赁车辆的主要目的是,以租赁车辆作质押,骗取他人钱财。但因两名被告主观上并没有占有租赁车辆的故意,且事发后,租车行也将租赁的车辆全部收回,故以其质押车辆骗得的借款作为犯罪数额。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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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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