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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潍坊8月11日讯近日,高新区法院收到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李某拿着一张收到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尹某偿还所欠借款15万元。原告李某主张是“借款”,称被告尹某向其借20万元,不仅有收到条为证还有银行汇款凭证及电话录音为证。
大众网潍坊8月11日讯近日,高新区法院收到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李某拿着一张收到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尹某偿还所欠借款15万元。但对于“收到条”中的20万元是“借款”还是“还款”,双方存在争议。
借款不还告上法庭
2011年10月29日被告尹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于是当日李某就从招商银行分两笔共取款11万元,然后从李某夫妻的工资卡中凑齐4万元,共计15万元。
凑齐借款的李某在家中把15万元交给了尹某,虽然没有凑齐20万元,但是尹某还是为李某出具了20万元的收到条。随后剩余的5万元,李某在2011年11月11日通过工商银行自动存取款机汇给被告,尹某向李某借款的20万元全部付清。
2012年5月21日尹某通过汇款偿还本金5万元,之后李某边要求尹某再偿还剩下的本金15万元及利息,但是尹某一直搪塞称没钱。
2013年9月27日李某因为借款再次拨打了尹某的电话,说15万元拖欠时间太长,让尹某抓紧时间想办法还款。但是尹某却以孩子小需要照顾为由搪塞,双方为此发生争吵。
由于李某对尹某实在无计可施,于是便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
原为借款却成收到条
在法庭上,尹某为李某出具一份“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利息三分)尹某 2011.10.30,37070219760604xxxx”。对于该“收到条”的真实性,李某、尹某均无异议,但对于“收到条”中的20万元是“借款”还是“还款”,双方存在争议。
原告李某主张是“借款”,称被告尹某向其借20万元,不仅有收到条为证还有银行汇款凭证及电话录音为证。
尹某辩解“收到条”中的20万元是“还款”,称2011年6月份,原告向被告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 2011年10月30日,按月息3分计算,将利息取整后,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共20万元,被告为其出具了上述“收到条”。
当法庭问及被告,如原告向其借款,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否保存,被告称因搬家可能遗失。
多方论证还原真相
最终法院认为,首先,从收到条上看,因为该收到条载明的内容中包含了利息按3分计算,又在落款时写上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更符合借款的特征。而还款是对借款关系的终结,没必要写明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还款人的身份信息。
再者,结合双方的通话录音,也有原告向被告催要15万元的内容,虽然被告对电话录音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对于借款事实能够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条。而被告未提供本应由其持有的借条,不能证明存在原告向被告借款的事实。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双方的举证情况,该20万元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借款。
通过该案,法官告诉记者,借贷需谨慎,立据要仔细。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名称一定要书写规范,借条和收到条虽几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稍有不慎,可能就埋藏下法律隐患,引发法律纠纷。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