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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出台用工违法行为公布办法

2011-09-23 14:35:00    作者:侯海燕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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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22日,记者从泰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获悉,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制定出台《泰安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泰安9月22日讯 (记者 侯海燕)22日,记者从泰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获悉,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制定出台《泰安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可以通过泰城各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引发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四)严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五)使用童工的;(六)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七)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八)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九)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整改、处理、处罚决定的;(十)存在其它重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违法事实简要情况等。向社会公布的内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通过定期通报、专题通报、定向通报的方式进行通报,经批准也可在政府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办法》规定,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随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的违法行为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为止。用人单位已纠正违法行为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自履行法定行为的当日,将社会公布的内容予以撤销。

    据了解,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会记入用人单位诚信档案,在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时予以限制。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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