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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生猪管理 猪肉注水最高可究刑责

2011-08-26 14:59:00    作者:   来源:济南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屠宰厂 办法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检验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 养殖场 违法所得 刑责 畜禽 商务厅
[提要] 按照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按照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山东老百姓今后吃肉将更加放心。记者25日从山东省商务厅获悉,《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日前已经省政府修订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老百姓关心的猪肉可追溯和召回制度,该《办法》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与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一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召回已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

  按照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另外,生猪屠宰厂并非哪里都能建。按照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按照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或者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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