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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溢油事故多头监管 渔民受损无人过问

2011-07-07 07:24:00    作者:崔岩 鞠平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溢油事故 环境保护工作 海事部门 航海保障 船舶污染
[提要] “这次溢油事故也有一点好处,就是趁机呼吁国家建立完善的海洋溢油事故监管体系。对于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则是由环保部门来承担的。

  “这次溢油事故也有一点好处,就是趁机呼吁国家建立完善的海洋溢油事故监管体系。”6日下午,长岛海洋与渔业局内,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

  对于海洋溢油方面的材料,该工作人员一直很注意收藏,在其电脑上还专门建立了相关文件夹,里面的内容全部与海洋溢油有关。

  “溢油污染损害,现在正处于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想管的境地。”该工作人员介绍,溢油事故损害的监管,涉及环保、海洋、海事等多个部门。由于目前国家并没有规定统一的牵头协调部门,一旦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渔民养殖受损,对其赔偿问题,往往无人过问。

  “海上钻井平台由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但其拖带、移动产生的污染,则由海事局负责,该由哪方牵头?”该工作人员表示,多方监管下的溢油管理体系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溢油事故应急反应的落实到位。

  记者了解到,虽然溢油事故涉及多方监管,但这些部门分工并不相同。根据规定,海事部门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

  而海洋渔业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应急管理体系,防范重大和突发性的溢油事故发生,提高和防范石油开发过程中的处理能力、预测能力和石油的清除能力。

  对于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则是由环保部门来承担的。

  “另一方面,对于远在大海中的钻井平台,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实难到位,其日常生产过程,更多应以企业内部自监为主。”该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同时也该对企业自身管理做出相应的规定。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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