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不对人 无证驾驶肇事交强险也得赔
2010-07-10 11:03: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2008年12月18日,史某雇用他人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316省道临邑路段与骑自行车的杨女士相撞,致使杨女士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本报德州7月9日讯(记者李文鹏 通讯员 郑春笋)投了交强险的史某雇用他人无证驾驶撞死一人,事后保险公司拒赔惹了官司。近日,德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即便是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据了解,2008年12月18日,史某雇用他人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316省道临邑路段与骑自行车的杨女士相撞,致使杨女士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驾驶人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并曾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一次性赔偿杨女士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而史某曾为该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也为11万元。因而事后,车主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
保险公司却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是驾驶人而不是史某。由于投保人史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史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因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出于无奈的史某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到了临邑县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人身损害赔偿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认为,交强险是责任保险,对车不对人,只要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赔偿条件,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临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应当支持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史某11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7月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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