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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人工授精喜得子 被带绿帽七年不知情

2008-01-16 10:19:00    作者:   来源:烟台晚报  

烟台晚报1月16日报道 莱阳市的张涛与王晓丽,经人介绍相识相爱,于1992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丈夫张涛在城里开了个拖拉机维修部,小两口日子过得和和美美,惟一的缺憾是,结婚两年了,妻子一直没有怀孕。小两口到医院做了检查才知道,是丈夫的问题。

为了要个孩子,1996年张涛陪妻子王晓丽到青岛山大医院做了人工授精。很快,王晓丽就怀孕了,小两口甭提有多高兴了。1997年1月12日,王晓丽生下一个宝贝儿子,取名张亮。有了儿子,夫妻俩日子本该越来越好才对,可是不知什么原因,两人吵架却越来越多。妻子感觉这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2003年11月4日,王晓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莱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儿子张亮由她抚养。法官对这对夫妻反复调解,仍无法挽回。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张亮随母生活,父亲张涛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养育七年竟不是亲生子

夫妻离婚后,张涛反复琢磨夫妻在一起时的生活,他想:这几年王晓丽经常有事无事找茬儿吵架,才导致两人感情破裂。那次陪她去青岛做人工授精真的成功了?孩子会不会是她与别人生的?怀疑如一块大石头,始终压在张涛的心头。

他再次到医院作了检查,结果显示,他仍无生育能力。而且儿子长得也确实不像自己。他确信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离婚三个多月后,也就是2004年2月12日,张涛以孩子非其亲生为由把原妻王晓丽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张亮不是其亲生儿子。

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张涛称:我没有生育能力,妻子上次人工授精不可能成功,孩子肯定不是我的。王晓丽刚开始说孩子就是上次人工授精所生,后来又承认孩子是她与别人所生的。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张亮与张涛之间无自然血亲或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双方自愿解除父子关系。

告上法庭向前妻讨说法

弄明白真相后的张涛一想起这事就非常窝火:别人的孩子,我却当亲生的抚养了七年,花了不少“冤枉”钱不说,说出来都“丢人”。他认为:王晓丽故意隐瞒张亮非其亲生儿子的事实,才使他一直把张亮当作亲生子抚养,延误了他治疗不育症的时机,不仅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对他的精神造成极大损害,王晓丽应当赔偿。

2004年10月21日,张涛再次将前妻王晓丽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晓丽返还自己付出的抚养孩子七年的抚养费42485.80元;返还为孩子交纳七年的保险费4876.8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妻子称丈夫养孩属自愿

在打官司期间,张涛发现原调解确认非亲子一案程序不合法,于2006年4月24日,张涛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撤销原民事确认调解书,并判决确认张涛与张亮之间不存在自然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判决。在不久前的开庭审理这天,双方各不相让,针锋相对。张涛认为:他抚养孩子七年,花费42485.80元。他还为张亮交纳的4876.80元保费。上述费用的一半,应当返还。另外,王晓丽隐瞒事实,对其精神造成极大损害,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0元。王晓丽则辩称:张涛为张亮交纳的保费,应当属于原夫妻双方对孩子的共同赠予,不应返还。另外,王晓丽不同意赔偿张涛的精神损失,认为张涛知道自己没有生育能力,也应该知道孩子不是其亲生。她与张涛到青岛做人工授精的前提,必须是男方无生育可能才能进行。因此在孩子出生后,张涛就应该知道孩子的生父不是自己,但其仍对孩子进行抚养,不管是出于何种目地,其抚养孩子是自愿的,所以张涛无权请求返还抚育费、保险费,更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丈夫获赔偿

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晓丽虽然认可孩子与张涛之间不存在自然或拟制血亲关系,但未提供出张涛当时知道自己没有生育能力,知道孩子不是其亲生而自愿对其进行抚养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张涛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张亮当成自己的亲生子而进行抚养。也就是说,张涛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张涛既非孩子的生父,也非孩子的养父,张涛对孩子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他要求王晓丽返还孩子抚育费及保险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涛要求王晓丽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0元,因王晓丽隐瞒孩子是其与他人所生这一事实,给张涛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痛苦,要求王晓丽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数额过高,应以4000元为宜。

据此,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王晓丽返还张涛抚养孩子期间支出的抚育费20447.3元、保险费2438.4元,共计22885.7元。王晓丽赔偿张涛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虽然赢了官司,但张涛心中仍别有一番滋味。离婚后的五年他几乎一直陷在与前妻的官司中。这场恩怨也给无辜的张亮造成了伤害。官司尘埃落定后,他需要打开心结,开始新的生活。(因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物系化名)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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