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法犯罪人人有责 泰安警方加大线索奖励

2016-07-07 10:53:5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田阳

  大众网泰安7月7日讯记者 田阳)7月7日,泰安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泰安市公安机关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

  《办法》自2015年1月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全市公安机关先后收到各类有效举报线索2000余条,据此破获了各类案件130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800余名,共发放奖励资金516890元,极大地提高了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积极性,为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良好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群众有奖举报工作,泰安市公安局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群众举报线索的范围,将有奖举报的范围从犯罪线索拓展到违法线索,涵盖了举报、控告、协助抓获、扭送等各个方面,举报内容也从“两抢一盗”“黄赌毒”、重大刑事案件拓展到治安隐患等一般违法行为;拓展了群众举报的渠道,群众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当面举报、写举报信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110电话、9600110民生警务热线举报,或者通过“@泰安公安”新浪、腾讯官方微博、“泰安民生警务”官方微信、登录泰安民生警务平台互联网站进行网上举报;提高了奖励资金的额度,奖励资金比原来的奖励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最高可以奖励50万元,对群众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细化了奖励标准,对举报线索破获案件、抓获逃犯、协助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嫌疑人等三种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奖励标准;明确了奖励资金承担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奖励资金的兑现时限和领取方式。

  此外,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内容实行专人专管,严格管理线索来源的前提下开展查证工作。对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透露举报线索以及对举报线索查证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泰安市公安机关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鼓励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广辟违法犯罪线索来源,及时有效地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犯罪线索,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线索。具体是:

  (一)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的各类刑事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线索;

  (二)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尚未被发现的重要线索;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

  (四)其它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或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情况线索;

  (五)违反各类行政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违法线索。 

  第三条 凡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一)举报行政、刑事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线索在侦查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

  第四条 在办理举报线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查证、反馈与奖励原则。对接报的每一条线索,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按本办法之规定兑付奖金;

  (三)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五条 群众可以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当面举报;也可以采取拨打110电话、9600110民生警务热线、写举报信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泰安公安”新浪、腾讯官方微博,关注“泰安民生警务”官方微信后留言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登录泰安民生警务平台互联网站网上举报栏目(http://www.taga.gov.cn/channels/ch00034/)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线索破获案件的奖励标准:

  (一)通过举报线索查获一般违法车辆及其驾驶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元;查获超员、超载等重大违法车辆及其驾驶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元;查获酒驾、毒驾、假牌(套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车辆及其驾驶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5000元;

  (二)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一般涉黄、毒、赌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1000元;破获重大涉黄、毒、赌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破获特别重大涉黄、毒、赌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三)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一般涉枪、爆、危化物品、管制刀具管理等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2000元;破获重大涉枪、爆、危化物品、管制刀具管理等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破获特别重大涉枪、爆、危化物品、管制刀具管理等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四)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一般涉假案件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直接查获)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一般涉黑、涉恶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2O00元;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破获特别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00-50000元;

  (七)通过举报线索发现涉恐涉暴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或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0-10O00元;发现重大涉恐涉暴犯罪活动或人员,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00-10万元;发现特别重大涉恐涉暴犯罪活动或人员,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万-50万元。

  (八)对举报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的,给予如下奖励:

  1、通过举报线索直接破获一般案件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2000元;

  2、通过举报线索直接破获重大案件的,视情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3、通过举报线索直接破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0元以上。

  第七条 举报网吧、旅店等场所违反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200-500元。

  第八条 通过举报线索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标准:

  (一)抓获1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抓获1名泰安市公安局督捕或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抓获1名山东省公安厅督捕或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抓获1名公安部督捕或公安部B级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五)抓获1名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4000元;

  (六)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依照悬赏公告予以奖励。

  第九条 协助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的奖励标准:

  (一)抓获1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抓获1名泰安市公安局督捕或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抓获1名山东省公安厅督捕或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抓获1名公安部督捕或公安部B级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4000元;

  (五)抓获1名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六)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依照悬赏公告予以奖励。

  第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线索举报有明确奖励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对人民群众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办案单位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对举报线索抓获或当场抓获市级以上督捕或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资金由泰安市公安局兑现。对公开悬赏的案件,奖励资金由发布信息的公安机关支付。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两条以上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提供线索协助侦破案件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按奖励数额高者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本人供述及同案嫌疑人检举揭发的;

  (三)负有侦查、诉讼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四)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五)正在执行职务的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第十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兑现奖金时可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也可以提供本人银行卡或委托其他人等其他方式领取。

  第十七条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借举报诬告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安市公安机关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作废。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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