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阳光暖照“高墙” 济宁城郊地区检察院依法纠正九起提请减刑不当案

2017-01-13 12:52:00 来源: 大众网济宁频道 作者: 高杨 张洪远

  大众网济宁1月13日讯记者 高杨 通讯员 张洪远)正在济宁某监狱服刑的蒋某,近日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裁定书》,将他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为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法律权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依法纠正一起应当减刑未提请减刑和八起提请减刑不当案件,让法治阳光温暖“高墙”内的服刑人员。

  蒋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6日入狱服刑,近四年的时间里,监狱以其未缴纳赃款为由,未对其提请减刑。蒋某向驻狱检察官反映问题,寻求帮助。

  驻狱检察官经过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罪犯本人,发现蒋某在判决前已退回赃款五万元,法院也冻结其两个账户资金,赔偿被害人损失。之后,通过与狱警座谈,了解到蒋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驻狱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蒋某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减刑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监狱可以为其提请减刑,但在减刑幅度上应当从严。

  济宁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向该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被狱方采纳。2016年7月15日,蒋某顺利被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

  “我们工作的一小步,却是服刑人员重拾生活希望的一大步。”济宁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李主任告诉记者,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人性化关怀,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他们一直努力的方向。

  除蒋某这起应当减刑未提请减刑案件外,驻狱检察室在对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中发现,监狱提请减刑罪犯中,罪犯杨某等8人分别因未缴纳涉案赃款或罚金、减刑起始时间或减刑间隔期不符合规定、病残犯放宽减刑幅度不符合规定等原因,不符合减刑条件,但狱方仍为该8名罪犯提请减刑,属于提请减刑不当,应当予以纠正。针对以上情况,济宁市城郊地区检察院依法向该监狱提出了纠正意见,狱方在收到检察机关意见后,及时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回了对杨某等8名罪犯的减刑提请。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贺亚林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