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社会组织设调解委员会? 行业纠纷有了新解决途径

2019-04-11 20:52: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孙杰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4月11日讯(记者 孙杰)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鼓励省、市、县(市、区)设立的社会组织总会、联合会、促进会等枢纽性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办法》要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应当有妇女成员。每个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应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社会组织理事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调解社会组织内部、社会组织之间以及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聘任、解聘、管理人民调解员等,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各项调解制度,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各方监督。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加强专家库建设,根据需要聘请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专家学者提供专业咨询。此外,社会组织理事会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规定对聘任的调解员给予适当工作补贴。

  社会组织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向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适合进行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交由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社会组织矛盾纠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与该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会员;(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请求、明确的事实、充分的理由;(四)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与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职权有关;(五)矛盾纠纷属于社会组织内部、社会组织之间或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且具有可调解性。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当事人陈述、要求及理由;(二)询问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三)规劝疏导当事人,组织商定调解协议内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返回大众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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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德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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