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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丽娟
近年来,县教育局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全县教育行风明显好转,教育形象明显提升。自全县开展治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动以来,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县教育系统尽管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有偿家教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严肃纪律,切实加强教师队伍作风建设,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经群众举报,县教育局纪工委对我县有偿家教案件以及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李生俊,无棣二中语文教师,班主任。在学生暑假期间参加辅导班的问题上,他以班主任身份向学生推荐了博航、鑫华、领航几个辅导班。李生俊利用工作便利,以班主任身份向学生推荐辅导班,造成了学生家长的不理解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款之规定及《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无棣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生俊警告处分。
朱希村,第一实验学校老师,班主任。据调查,朱希村利用周六下午的时间,在家中对本班及外校共五名学生进行了两次化学学科集中辅导。朱希村利用工作之便,在周末进行以收费为目的的辅导行为,尽管尚未收取费用,但其行为已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款规定,经县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朱希村警告处分。
孙金华,第二实验学校数学教师、班主任。2015年暑假后至2016年3月期间,利用下午放学时间在家中违规有偿家教,人数5至10余人不等,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收取费用。孙金华作为人民教师,本应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规范,但其受利益驱动,置上级有关部门的三令五申于不顾,利用工作之便,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损害了我县教师和全县教育系统的形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款、第十款,《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经县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孙金华记过处分。
高立新,西小王镇中学任督导员。2014年寒假和2015年周六、周日,高立新参加了一通教育组织的有偿补课,累计领取补课费3次共1085元。对高立新调查前,其没有退还该费用,一直存放在个人手中。
胡俊荣,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任英语教师。2015年暑假,胡俊荣参加了一通教育组织的有偿补课,上过7天的英语课,领取补课费3000元。对胡俊荣调查前其没有退还该费用,一直存放在个人手中。
田富恒,现任县第二实验学校任数学教师。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田富恒参加一通教育组织的有偿补课,主要任务是盯晚自习、辅导学生作业,并在2015年暑假负责2个班的数学课。田富恒从一通教育累计领取补课费6次共9000元。对田富恒调查前,其没有退还该费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
高立新、胡俊荣、田富恒等三名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教师,本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其个人违法行为,损害了我县教师和全县教育的形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经县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他们警告处分。
刘军,现任县一中物理教师,2015年8月至今在县一中任德育处副主任、物理教师。刘军身为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向其亲属开办的社会辅导机构提供教师、上级检查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部[2015]5号)第六条之规定。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6年6月17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王海英,现任水湾镇中学物理教师。2015年6月份,一通教育负责人给王海英打电话,让其帮忙联系招生,并将招生传单送到王海英的宿舍。王海英到学校后,把招生传单交给其弟妹和侄子让他们在水湾镇中学门口向学生发放。2015年8月底,一通教育给王海英介绍学生的好处费和减免其孩子的辅导费共计11500元钱打到王海英账户上,一直在王海英个人手中,对其调查前,没有退还该费用。作为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教师,王海英本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其个人违法行为,损害了我县教师和全县教育的形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县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王海英记过处分。
以上违规违纪教师涉及到的学校校长对此负有监督失察领导责任,分别由教育局纪工委、县纪委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孟维珍,在海丰中学任数学教师。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孟维珍参加了一通教育组织的有偿补课,主要负责周六、周日和平时晚自习为学生补课,每节课补课费为70元、80元不等。孟维珍累计从一通教育领取补课费7次共17355元。对孟维珍调查前,其没有退还该费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
徐秀华,海丰中学任物理教师。2016年3月份,徐秀华参加了一通教育组织的有偿补课,负责周六初中物理课,2016年3月领取辅导费2290元。对徐秀华调查前,其领取的补课费没有退还,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
姚树义,海丰中学任生物教师。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姚树义参与一通教育组织的有偿补课,费用每节课70元,利用每周六或者周日空闲时间负责八年级生物辅导。共补课12节,领取补课费840元。对姚树义调查前其没有退还该费用,一直存放在个人手中。
孟维珍、徐秀华、姚树义等三名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教师,本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其个人违法行为,损害了我县教师和全县教育的形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经县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他们警告处分。
吴峰,2015年2月至今任海丰街道中学校长。吴峰在担任海丰中学校长期间,履职不到位,对本校教师监管不力,致使本校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辅导。2015年暑假至今,海丰中学有孟维珍、徐秀华、姚树义3名在职教师参加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通教育组织的有偿补课。吴峰作为海丰中学校长,履职尽责不到位,导致本校3名在职教师参加一通教育组织的有偿补课。依据《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五条第十四款、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及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6年6月17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峰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希望各学校从严要求,加强管理,希望全体在职教师以案为鉴,引以为戒,珍惜名誉,吸取教训。对无视规定,心存侥幸,顶风违纪继续进行有偿家教和违规办班的学校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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