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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济南7月25日讯 25日,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高院获悉,目前,山东省各级法院的“执行不能”案件约占全部执行案件的40%左右。这些案件在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也无法完全执行到位,只能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移送破产程序。
分析这些案件,导致形成“执行不能”,虽然有历史背景、市场行情、社会诚信环境以及意外不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但债权人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风险意识不强。有些债权人未审慎地了解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进行风险评估、不要求提供担保财产就草率地与之从事交易。第二,碍于情面。有些当事人双方关系要好、彼此了解,债权人不好意思提出担保要求,仅仅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就与之合作或者出借款项。第三,在利益驱动下,抱有侥幸心理。比较典型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这些受害人明知投资风险很大,但是往往心存侥幸,一旦事发,其收回投资款的希望则很渺茫。第四,主张权利不及时。有些债权人不注重对债务人的后续跟踪管理,债务人已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债台高筑,甚至人去楼空,但债权人对此却仍不知晓,导致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控制。第五,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债权人知道发生争议时诉至法院,但却不懂得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措施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的是要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使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而“执行不能”案件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该结果是债权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
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能最大程度做到,一方面,进一步规范终本案件的管理,严格按照终本规定完善工作程序,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杜绝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程序,确保终本案件经得起检验,同时畅通在发现财产时及时恢复执行的渠道;另一方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并依法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一些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确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实行救济。(大众网-山东24小时记者 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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