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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发布《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补助范围:
1、对列入国家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重点项目保护给予补助。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传统工艺振兴条件的保护性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2、对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
3、对国家级或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给予补助。
规范了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每年9月30日前,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下发《省级非遗保护资金申报通知》,明确下一年度的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数量等内容。
每年10月31日前,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
省直有关项目单位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年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对《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08〕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新的《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促进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现对其修订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于2008年7月份联合印发实施,已经到期。二是随着非遗事业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暂行办法》中的有些条款已经不再完全适用,而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们也不断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一步完善。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5部分内容。
(一)确定了资金使用基本原则。《管理办法》规定,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统筹规划、上下结合、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原则。
(二)明确了部门职责。《管理办法》规定,非遗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分配下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省文化厅负责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库,参与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明确了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管理办法》规定,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1、对列入国家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重点项目保护给予补助。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传统工艺振兴条件的保护性项目优先给予支持。2、对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3、对国家级或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给予补助。4、对全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支持。
资金支出内容包括:1、组织管理支出。包括调查研究、规划编制、资源普查、数据库建设、专家咨询、绩效评价、评估论证等。2、项目保护支出。包括传承设备和工具购置、租借、修缮,材料购置以及开展传承保护工作所必需的直接人工经费等。3、记录传承支出。包括抢救性记录和保护、传承活动,技艺研究、资料整理,传承人带徒授艺补助等。4、宣传培训支出。包括传承人培训,保护成果出版、传播交流、宣传推介,组织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月等宣传展示活动等。5、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四)规范了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办法规定,每年9月30日前,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下发《省级非遗保护资金申报通知》,明确下一年度的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数量等内容。每年10月31日前,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省直有关项目单位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年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五)强化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财政厅各驻市财政检查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遗保护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结果等进行独立评价。建立绩效评价通报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主要创新点
(一)关于项目库建设问题。省文化厅负责建立项目库,将符合支持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和保护区分类纳入项目库,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做好更新完善,加强项目日常储备、统计、考察和动态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申请国家和省级非遗保护资金支持。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化部门也要建立项目库,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储备优质项目。
(二)关于信息公开问题。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绩效评价和分配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关于绩效评价问题。非遗保护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要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遗保护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结果等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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