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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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工信部网站发布消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以下称《规范》)面向社会公示,为期30天。《规范》将原有标准的条文强制提升为全文强制,并对电动自行车的部分指标作了调整,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为给生产企业一定时间缓冲,从发布到实施将有半年到一年的过渡期。
据悉,我国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目前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6年全国规模以上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2亿元,总产量3215万辆。电动自行车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900家左右,其中规模以上企业400家左右,主要集中在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省市,绝大部分为内资企业。
长期以来,电动自行车标准执行的是1999年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制定年代较早,标准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比如,仅对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3个技术指标强制,整车重量等其他31个指标只要符合24项就算合格。新颁布的《规范》则为电动自行车强制规范,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均须执行。除了将最高速度、整车质量调整为25km/h、55kg外,还新增了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以及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防篡改要求、鞍座长度、照明等条款。另外,还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必须保留脚蹬。
据了解,《规范》的公示征求意见阶段为2018年1月16日—2月14日。从发布到正式实施将设置半年到一年的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新产品研发、生产线调整和库存产品消化时间。另外,《规范》正式实施后,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妥善的解决办法,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化解。
●济南啥情况?
在售电动车多数超标,有的能挂机动车牌
16日下午,在济微路某品牌电动车销售点,店主向记者坦言:“符合标准的市面上很少,因为速度太慢、不好卖。”在该销售点内看到,多款型号的车辆整车质量达到甚至超过了100kg,几乎是新标准的2倍。据店主称,类似车辆最高时速能超过50公里,同样远超新标准。
尽管市面上不少电动车超标,但经改装符合标准并非不可能。“市面上的电动车基本都超速,但一般都有调速功能,如果调到最低速,油门加到底时速也不超18公里。”该店主称,整车质量同样可以调整,“换成锂电池就能轻不少,就是得多掏一两千元,现在管的也不严,没多少人愿意换”。
实际上,不少两轮电动车因整车质量大、时速快,已经达到了轻便二轮摩托车的标准。也就是说,车辆上路需要挂牌,购买交强险,驾驶员也应该持有D类、E类或F类驾驶证。记者从二环北路摩托车大世界一经销商处获悉,市面上确实有不少二轮电动车进入了工信部名录,能按照轻便型摩托车标准挂牌,“但是现实中没听说过有挂牌的例子”。
●释疑解惑
“电动”不一定是自行车!出事故才知道属于机动车
值得注意的是,超标电动车由于超速和超重,发生碰撞事故时导致惯性增加,在本身就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更会加重损伤后果。而且,一些超标电动自行车到了车辆检测环节,经司法鉴定往往会被定性为机动车,这就使得伤者要按机动车驾驶员的情形处理事故,以致于得不到妥善赔偿。
为此,公安部交管局曾于今年1月8日发布《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其中提到多起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在这些事故当中,超标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企业也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查询《通知》附件发现,2010年9月,原告张某在被告闫某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2011年4月4日,原告妻子骑该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鉴定该电动车为机动车,致使受害人不能认定为工伤,直接损失8万元;交通事故对方少赔偿了195562.46元。该两项损失均是由于被告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不合格造成的,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8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闫某共同赔偿原告因妻子死亡造成的损失97781.23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此举或能倒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超标电动车还能上路吗?列入机动车可以挂牌上路
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公布后,已经存在的超标车今后还能不能上路行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16日对此表示,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如果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会带来潜在法律责任风险,如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会承担和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样的法律责任。
目前国家实行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没有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具备生产机动车的资格。但由于现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缺陷、国家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等原因,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进入市场。有的生产企业甚至将实际上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超标车辆包装成“非机动车”,并“宣传”无需取得机动车号牌、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误导广大消费者购买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此,工信部正在修订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符合该标准的可列为机动车。 (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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