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男子连遭四车碾轧肇事司机全逃逸 首名司机涉交通肇事罪被判七年

2018-01-03 08:02: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崔岩 马云云

  济南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被一辆三轮汽车撞倒在地,接着又被3辆车碾轧,四名司机却无一施救。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将男子撞倒在地,也就是该事故的第一名肇事者陈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齐鲁晚报记者 崔岩 马云云

  三轮汽车撞人直接逃了

  伤者又遭三车碾轧

  2016年10月8日18时23分许,省道316线牛堡街附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商河县某村村民李某某,与右转弯驶入省道316线的一辆巨力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倒地后,向西南滑移一段距离后停止于非机动车道上,而李某某则被甩出后受伤倒在了机动车道内。

  事故发生后,三轮汽车车主,也就是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停车查看被害人伤情,而是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据陈某某证言,发生事故时,他听到了车的左前门“咣当”一声,回到家后,发现其车的左前门凹了。

  18时25分,过路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

  几分钟后,商河村民孙某某驾驶一辆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现场,与倒地的被害人李某某再次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孙某某及家人证言显示,事发后回到家中,以为轧了电动车,曾返回现场查看。但直到交警到其家中,将孙某某驾驶的车辆用升降机升起来后看到车底下有血点,才知道真轧着人了。

  18时30分许,已经死亡的被害人李某某先后遭张某某驾驶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冯某某驾驶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碾轧。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张某某和冯某某均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第二辆汽车

  造成绝对致命伤

  经济南市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系交通工具多次作用致颅脑及胸腹盆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孙某某驾驶的桑塔纳小轿车经过现场后,李某某颅骨开放性骨折,脑组织脱出,此损伤为绝对立即致命伤。

  事故发生后,有群众匿名举报,称其看到一辆三轮汽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经网上查询,办案人员确定了肇事车辆并连夜赶往陈某某家中将肇事三轮汽车查获,并将陈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询问。2016年10月9日因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陈某某被商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然而,公安机关立案后,陈某某却不见了踪影。办案人员多次到被告人家中抓获未果。对其家人做工作劝其投案,但被告人陈某某仍不能主动到案,最终办案人员采取蹲守的方式于2017年6月29日在商河县城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而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辩解,认为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先后碾轧谁来担责

  首辆车司机被判七年

  先后碾轧,谁来担责?2016年12月12日,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分别承担其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其中,孙某某另案处理。

  而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法院并未认同。因为该事故发生在晚上,当时视线明显不良,且事发路段为省道,来往车流量大、速度快,被告人逃逸而留被害人躺在机动车道内被其他车辆继续碾轧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极大,且被害人被孙某某、张某某、冯某某驾驶的车辆相继碾轧的事实也证明了这种可能性和危险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三轮汽车驾驶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因而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被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并最终死亡,首名肇事者陈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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