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一汽车站限定乘客买指定保险被处罚

2017-12-28 08:05:00 来源: 齐鲁壹点 作者: 张召旭

  27日,记者从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新闻通报会获悉,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正式实施,新法将重点着力解决仿冒混淆和商业秘密方面的突出问题。

  山东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高绍辉介绍,24年来全省共查处假冒仿冒、商业贿赂、限制竞争、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案件3.3万件,总案值15.36亿元,总罚没款6.63亿元。

  高绍辉介绍,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后,工商部门将着力解决仿冒混淆和商业秘密方面的突出问题,保护知识产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规定得更加具体、全面,更具有操作性。混淆行为是当前市场竞争中的顽疾,尤其酒类、食品、小家电、日用品是混淆行为的重灾区,也是工商部门执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选取支柱产业、行业内的龙头企业进行更为优先的保护,听取企业诉求,共同探讨、研究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和商业贿赂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更加严格和可操作。工商部门将加大对刷单炒信这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跟踪分析和查处的能力,还要聚焦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如医药、教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加大治理商业贿赂执法,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

  在新闻通报会上,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崔峰辉还通报了山东反不正当竞争24年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某长途汽车总站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案、某市公交总公司在办理公交老年免费乘车卡时强制销售保险案等。

  □典型案例

  某长途汽车总站限定乘客买指定保险    

  山东某市长途汽车总站,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及职业便利,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征求乘客意见,限定乘客在购买客票时,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侵害了乘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某市长途汽车总站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

  某市卫生、教育部门指定儿童体检机构

  山东某市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利用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权力,限定儿童在入托幼机构前,到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某市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给某市卫生和教育部门送达了行政建议书,并对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两部门认识到行为违法,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

  某电器有限公司用微信进行商业诋毁

  山东某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促销宣传信息,在该促销宣传内容的前面为公司旗舰店内各类商品的促销信息,后面是公司门店和竞争对手某电器有限公司门店内的客流对比图,对比图显示:自己公司门店人流量较大,而竞争对手门店顾客稀少,其中有的图片显示竞争对手门店内没有顾客。该公司发布的对比照片是片面的,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某气象局下属公司销售质次价高商品

  山东某市气象局为限制外地防雷施工企业进入该市,利用防雷图审核准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核准两项行政许可权力,以及下属防雷检测机构的防雷图审和防雷装置检测职能,指定其下属的某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该市的防雷施工。作为被指定的经营者,某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指定经营的优势地位,借机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防雷施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1万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张召旭)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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