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老年公交卡被强制买保险!来看十大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

2017-12-28 07:51:00 来源: 新锐大众 作者: 赵小菊 于新悦

  12月27日,记者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及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新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六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专门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同时,厘清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关系,删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制的行为,保持了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规定的更加具体、全面,将酒类、食品、小家电、日用品等混淆行为的重灾区列为工商部门执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同时,不再要求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而是改为具有商业价值,保护的指向更加准确;对网络交易中新出现的刷单炒信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通过贿赂争取竞争优势的规制;限定了商业贿赂的对象,要求是对交易有重要影响力的人或者单位。在打假维权方面,我省建立了政企联合打假机制,与近百家名优企业建立了紧密联系,及时根据企业举报组织专项打假维权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名优商品、名优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1994年至2017年,全省系统共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傍名牌”案件7039件,案值1亿元;查处虚假宣传案件7673件,案值1.51亿元。

  在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上,省工商局以供电、供水、供气、电信、交通等公用企业为重点,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和专项治理。来看十大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

  一、某市长途汽车总站利用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案

  山东省某市长途汽车总站,限定乘客在购买客票时,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侵害了乘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

  二、李某、李某、孙某三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

  山东省某市李某、李某、孙某,通过网络非法购买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的客户信息3万余条冒充上述两家公司客服人员,通过事先设计好的“话术”,打电话推销其代理的某品牌保健品,推销成功后在快递单“寄件公司”一栏填写上述两家公司名称,使购买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就是原公司产品,从而达到快速侵占他人销售市场、非法盈利的目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327万元。

  三、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商业贿赂案

  山东省某市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通过实施商业贿赂签订合作协议,对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信号进入、设备原材料的提供以及所投资设施所有权进行了排他性、限制性的约定,垄断了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新楼盘小区的电信经营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四、某房产测绘研究院利用被指定经营者地位滥收费用案

  山东省某市房产管理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指定其下属的某房产测绘研究院独家承办所在城市的商品房、军产和涉外产的测绘任务,并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其他测绘单位无权测绘。该房产测绘研究院借助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定经营,在商品房房产测绘中滥收费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72万元。

  五、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案

  山东省某市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与位居全国首位的省级地面频道**电视台开展深度战略合作……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六、某市公交总公司在办理公交老年免费乘车卡时强制销售保险案

  山东省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作为公用企业,要求消费者在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和乘车卡年度审验业务时,必须购买由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办理乘车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七、某市两家保险公司借助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优势地位限定乘客购买保险案

  山东省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违背自愿原则,要求消费者在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和乘车卡年度审验业务时,必须购买由其指定的两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办理乘车卡,构成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违法行为。作为被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指定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者,某市两家保险公司是在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上述保险的。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两家保险公司违法所得共计700余万元。

  八、某市卫生、教育部门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限制竞争案

  山东省某市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限定儿童在入托幼机构前,到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给某市卫生和教育部门送达了行政建议书,并对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九、某电器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商业诋毁案

  山东省某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促销宣传信息,在该促销宣传内容的前面为公司旗舰店内各类商品的促销信息,后面是公司门店和竞争对手某其他电器有限公司门店内的客流对比图,对比图显示:自己公司门店人流量较大,而竞争对手门店顾客稀少,其中有的图片显示竞争对手门店内没有顾客。该公司发布的对比照片是片面的,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十、某市气象局下属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借被指定经营者地位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案

  山东省某市气象局为限制外地防雷施工企业进入该市,利用防雷图审核准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核准两项行政许可权力,以及下属防雷检测机构的防雷图审和防雷装置检测职能,指定其下属的某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该市的防雷施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1万元。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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