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鱿钓船员工资"缩水"近10万 船东被判偿付

2017-12-05 11:29:0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李珍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长时间在海上漂泊,白天睡觉、晚上工作到凌晨,本以为能如招聘广告中所言有着不错的收入,结果等回到岸上之后,王某才发现船东欠了他近10万元工资。青岛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有效维护了王某的权益。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青岛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坞码头建造合同、船员劳务合同、船舶抵押权、船舶权属、共同海损等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和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等海事行政案件,对涉海经济主体防范法律风险、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规则指引和参考借鉴作用。

  ■典型案例一 远洋劳作工资被克扣

  王某在2013年9月7日看到某船务公司发布于“大连信息”的招聘广告,载明:远洋船员年薪15万~30万元(奖金+提成),近海船员月薪5500元~2万元+年终奖+分红。王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和渔业船员服务簿,考虑到对方待遇还算优厚,2013年10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王某被某船务公司安排到远洋渔船,赴国外从事远洋鱿鱼钓渔船生产作业,任船员职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

  合同约定,双方自觉履行合同的情况和乙方劳动的数量、质量、业务技能、贡献大小和被告的经济效益状况及工作当中的表现,每年鱿钓生产结束后,召开全体全员进行工作评定,结合船长提供的真实情况数据由被告评定船员的工作情况,船长有权上下浮动工资为5000元,合理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在合同期内,被告季度分4次预支付给原告工资,每季度支付工资1万元,每年共计4万元,工资余额待回国后一个月内结清。除了保底工资之外,还有钓鱿鱼产量的提成。秘鲁、智利渔场普通船员手钓费600元/吨,职务船员手钓费参与正常分配,全船手钓产量1000吨以上每吨提10元;阿根廷渔场作业,按实际天数计算工资,全船机钓产量1500吨以内每吨提15元,1500吨以上每吨提成未填写;如有单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总金额30%给予赔偿,并同时赔偿违约金5000元。

  王某于2013年10月25日自大连港登上渔船后,于2013年10月26日离港,2015年6月25日停止作业后返航回国。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资119446元,其中包括秘鲁手钓费17295元和转载费5641元。王某对被告某船务公司对其工资的计算方法有异议,认为自己的工资应为21338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保底工资和提成119446元后,被告尚欠原告93940元至今未付。

  近日,青岛海事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被告青岛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王某工资93940元及利息,同时支付违约金5000元。据该案件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远洋渔业的不断发展,少数船东通过虚假宣传、以优势地位签订劳务合同等方式侵害远洋渔民的合法权益,致使相关远洋渔民劳务合同纠纷呈现上升势头,本案即为其中一例。判决依法维护了远洋渔民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 船舶所有权引发争议

  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某船业公司作为共同卖方为德国船东造船,约定完成试航并被德国船东接受后交付船舶,船舶的所有权和风险在交船时才转移至德国船东,并签订《船舶建造出口代理协议》约定在建船舶的产权属于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某船业公司未经同意,不得将在建或建成的船舶及附属设备抵押给第三方。后德国船东弃船,三艘船舶试航完毕后,船业公司将其转让给其他公司,并通过办理国外海事管理处的搁置状态临时注册登记。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判决其对三艘船舶享有所有权,确认搁置状态船舶临时注册登记证书无效。

  青岛海事法院判决认为,“建造中的船舶”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但尚未建成具备海上自航能力的船舶。一旦具备海上自航能力,即终结“建造中的船舶”的状态,成为海商法第三条规定的“船舶”。本案所涉船舶已经建造完工并试航,具备海上自航能力,属于船舶。

  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船业公司约定在建船舶和建成船舶的所有权属于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合法有效,该公司对涉案三艘船舶享有所有权。搁置状态临时注册登记系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并非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据此判决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对涉案三艘船舶享有所有权,驳回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链接

  海洋环保有了司法保障

  12月4日,青岛海事法院公开发布《青岛海事法院关于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的意见》,《意见》共有19条、分四个部分,包括提高对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妥善审理与海洋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海事海商与海事行政案件,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最大限度满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专业化队伍建设等内容。

  《意见》中提到,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对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及时受理。对负有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职责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等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受理。依法确定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赔偿范围和诉讼费用。海事法院审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探索研究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及其与非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关系,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恢复海洋环境费用、破坏海洋自然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

  今年以来,青岛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海事海商与海事行政案件3738件,审执结3559件。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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