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共11类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12-05 10:52:00 来源: 鲁网 作者: 孙诗梦 孔祥梅

  鲁网济宁12月4日讯(记者孙诗梦 孔祥梅)《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17年10月31日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济宁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和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条例》对于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是如何规定的?

  限放区域和限放时段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

  (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对限放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内,禁止批发烟花爆竹;除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五外,禁止零售烟花爆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条例》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行业和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高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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