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挑豪华"僵尸车"下手 五男子偷车后伪造手续销赃涉案金额近50万

2017-11-23 08:00: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崔岩 马云云

  “僵尸车”停路边不但有碍交通安全,还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盗窃目标。(资料片)

  齐鲁晚报记者 戚云雷 摄

  想从貌似无主的豪华“僵尸车”上捞点油水,殊不知,这手刚一伸五个人就把自己搭里头了。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盗窃案作出判决。

  齐鲁晚报记者 崔岩 马云云 通讯员 王继学 

  偷车后拖回河北改装

  范某,河北廊坊人,经营抵押车生意。2015年6月,范某来济南游玩,因为职业习惯,泉城路某停车场上停放的一辆蓝色雷克萨斯IS250C型跑车引起了他的注意。

  这辆跑车车身很脏,且有划痕,像长时间没有动过。

  4个月后,范某再次来到济南,发现这辆跑车还停在原位置没有挪过窝,车身蒙上了一层厚厚的灰尘。范某动了偷车的念头。

  他随即给通过“车辆抵押”微信群相识的枣庄滕州市村民赵某打去了电话,提议盗窃该车,两人一拍即合,赵某还喊上了朋友耿某、陈某搭伙“干活”。

  2015年10月,范某、赵某、陈某相约到济南市商量偷车,商定范某负责联系拖车司机,并将该雷克萨斯车拖回到廊坊后找修理厂改装及做假手续,赵某负责联系销赃,让陈某、耿某帮忙。

  范某告诉拖车司机刘某,“济南有一辆坏了的走私车”,让刘某帮忙用拖车拖到廊坊,并要求拖车无明显标识。

  11月1日,拖车司机刘某来到济南。但因为高速封路延误时间,他赶到时已经早上7点,天亮不好下手,几人只好作罢。

  11月9日,四人先去河北廊坊与拖车司机刘某会合,然后一起将拖车开到了泉城路,准备动手。他们共同将雷克萨斯跑车安放在拖车上,范某与刘某将车拖运至范某提前联系好的廊坊市某车辆修理厂。

  经过改车漆、更换架子号等,范某、赵某联系制作了假车牌、全套虚假手续和虚假的车辆抵押合同等,赵某通过在网上发布信息联系买主销赃。

  瞄上“奥迪”再出手

  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范某、赵某、陈某、耿某又预谋在济南盗窃,遂在济南市区寻找长期停放的“僵尸车”,在济南市某地下停车场,发现失主吕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遂决定盗窃该车。

  后经多次踩点预谋,并由范某联系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驾驶证,赵某伪造了车辆抵押合同、欠条等虚假材料,然后范某联系了开锁人员。

  当晚11时许,范某等人至该地下停车场,范某带开锁人员打开车门并配制车辆钥匙,后将该奥迪车盗走。陈某持伪造的车辆信息找修理厂修改了大架号等,然后通过微信群在网上发布车辆买卖信息,联系买主销赃。

  “被告人范某、赵某、陈某、耿某盗窃作案两起,盗窃数额共计49.6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盗窃作案一起,盗窃数额近32万元。”本案审判长王永革介绍,经鉴定,被盗蓝色雷克萨斯IS250C型跑车价值近32万元;被盗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价值17.7万元。

  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

  四人被判十年以上

  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曾于2015年10月驾驶轿车造成一起被害人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赵某、陈某、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交通肇事罪。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日前,济南历下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赵某、陈某、耿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五名被告人全部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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