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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上调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最大的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从每年60210元上调到66230元,年增加602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和部分老年退役士兵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调整后,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按级别每年增长570元至6020元不等。烈属的定期抚恤金达到每人每年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每人每年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每人每年1698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344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28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15元。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34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民政部门将向优抚对象补发2016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的抚恤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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