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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聊城9月29日讯 (记者 张军) 9月28日,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邀请聊城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张建华介绍,《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聊城市取得立法权以来市政府制定的首部政府规章,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解读如下。
停车秩序规范是城市文明的象征
张建华表示,停车秩序规范是城市文明的象征。结合聊城市实际,制定该《办法》非常必要。一是合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逐步缓解停车矛盾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千家万户,与迅猛增长的机动车相比,停车位的数量增长幅度不大,二者之间的需求矛盾日益突出。二是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通畅的需要。聊城市较为普遍存在车辆乱停乱放,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其它公共场所私设停车障碍等违反停车管理秩序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道路通行权。三是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的需要。目前,聊城市正在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规范停车秩序管理是文明城市创建的基础。聊城市需要建立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智能化管理等一系列停车监督管理制度,国家立法在这方面存在空白,需要聊城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创建文明城市提供法制保障。
在起草、审查过程中,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市法制办坚持“不抵触”原则,严格依据上位法,结合聊城实际,规定具体的可操作事项,既体现可操作性,又体现地方事务性,以重点解决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保障立法质量
张建华介绍,按照全程参与,分段领跑的总体部署,在起草、审查过程中,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市法制办始终坚持“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相互配合,保障立法质量。
起草阶段以市城市管理局为主。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认真研究北京、南京等10余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立法成果并加以借鉴,起草完成了征求意见稿。主动与市人大法工委、市法制办、有关部门和专家沟通协调,召开专题调研会议2次,到医院、学校、车站、商业网点走访30余次。先后到杭州、南京、合肥实地考察学习先进立法经验。在局内部公开征求意见 10条,采纳6条,修改形成会签稿,送请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14个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共征求到意见52条。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并按立法程序送市法制办审查。
在审查阶段,市法制办坚持开门立法,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聊城晚报》、聊城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对部分合理建议予以了采纳。组织召开了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法律顾问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召集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草案进行了立法论证。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对市法律顾问和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综合分析、认真研究,并作了慎重处理:对合理的意见,均一一采纳;对不同的意见,又分别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协调和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委托市法律顾问领衔的专家团队,进行了审查论证。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吸收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
《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
《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在整体框架结构上,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是使用和管理。第四章是监督管理。第五章是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办法》主要围绕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关于管理体制及分工。《办法》规定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明确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办法》明确停车场规划建设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路内车位为补充,适度满足基本停车,从严控制出行停车(第八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第九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第十条)。
《办法》规定了多项措施,强化停车场建设力度,规定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规范路内停车位的设置;充分发掘现有停车资源,设置临时停车场。(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
关于停车场的运营管理。为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行为,《办法草案》对经营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十条)
在停车场经营管理方式上,《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主体。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产权人自行经营管理。路内停车位逐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管养单位。(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在停车收费上,《办法》规定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遵循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停车的原则,确定差异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关于强化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贯彻了共享停车理念,建设停车智能化系统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办法》针对聊城市存在的擅自停用停车场、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违法设置停车障碍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明确了管理部门、管理措施,并在规章权限范围内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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